-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里 及相關機關團體積極配合環保政策,並獎勵本局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變賣各行政區資源回收物之收益,應依下列用途及比例分配: (一)百分之二十五作為本市各里辦理資源回收業務之補助金。 (二)百分之二十五作為本局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之獎勵金。 (三)百分之三作為各行政區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評比之補助金。 (四)百分之七作為本局補助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辦理資 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之費用。 (五)百分之四十作為支應本局辦理資源回收相關業務之支出。
- 三、各里補助金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各里人口數佔該行政區人口數及該區回收量佔全市本 局回收量比例分配,每年補助乙次。 前項各里補助金之發放,應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戶政機關人口數為計算基準,金額 以前一年之決算數計算。
- 四、各里補助金由本局撥交各區公所依分配數轉交各里,並由各區公所掣據交本局存查。 各里補助金應存入各里辦公處公款帳戶中,相關支用原始憑證應送回本局辦理核銷。
- 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每年分配新臺幣十五萬元,由本局撥交當地區公所轉交所在里, 並由區公所掣據交本局存查。
- 六、第二點所稱本局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其對象及範圍由本局另訂相關 規定,其獎勵金每半年發放乙次。 前項人員獎勵金,其每月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每月薪資(含工餉、俸額、專業加給及主 管加給)百分之三十。
- 七、本局補助各行政區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評比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每年辦理一次,以各行政區一月至十二月,與前一年同期間各該行政區每人每天 平均垃圾量做比較,以垃圾成長率最小之行政區,取其前三名予以補助。 (二)第一名行政區補助金為總收益百分之一.五,第二名為總收益百分之一,第三名 為總收益百分之0.五。 前項第一款人口數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戶政機關人口數為基準。
- 八、各行政區、各里及學校補助金之運用應作為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及活動費 用。
- 九、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依本要點申請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 應擬訂執行計畫提報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憑領據申領補助。 前項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或經費核撥後一年內,提報檢附相關照片 之回收成果報告書,送交本局備查。如未達應有成效者,則喪失再申請補助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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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北市環五字第09833689700號函修正下達第2、6點條文;並自發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