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依本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九一四八次工程會報裁示事項辦理 。 二、有鑑於公共工程品質之良窳,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為藉由市民參與 ,協助本局施工中開放性工地施工缺失儘早改善,共創「安全、效率 、優質」的工程目標,爰制定本作業要點。
- 貳、適用對象 本局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採購,施工地點為開放性區域與市民 日常作息有直接影響部份。
- 參、市民通報案件內容及處理程序 一、發現缺失: 工程有下列情形者,由全市民眾共同督促改善: (一) 交通及安全設施: 1.施工區域未設置圍籬、安全護欄、指示標誌。 2.未鋪設人行踏板供行人通行。 3.夜間警示燈不亮或不週全。 4.人行動線通道不流暢或有阻礙物。 (二) 人行道: 1.澆置混凝土時底層雜物未清除。 2.樹穴填土有混凝土塊或雜物。 3.人行道舖面不平整或有鬆動、脫落。 (三) 路樹、植栽: 1.施工前未先將樹幹包覆保護。 2.植栽已枯死、歪斜或傾倒 (四) 道路施工: 1.鋪築瀝青混凝土時未刨除舊有面層。 2.鋪築瀝青混凝土時未壓實。 3.路面有坑洞或不平順。 (五) 其他: 1.工地未設置施工告示牌或告示牌內容未詳細記載。 2.停工時間過長或施工人員及機具太少。 3.材料機具堆置雜亂。 4.工地或路面有積水、水溝排水不暢通。 5.路燈不亮。 6.超過告示牌預定完工日期仍未完成者。 二、通報管道: 市民發現施工缺失後,得以下列任一方式,向本局窗口單位反映: (一) 網路 (網址:http://pwb2.tcg.gov.tw) 點選「市政工程全民監督 」。 (二) ○八○專線電話 (○八○○–二五六○○○) 。 (三) 傳真 (○二–二七七一三五一六) 。 (四) 信函 (逕寄: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六十三之一號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材料試驗室) 。 本局各主辦工程處應指派一位熟稔該處工程案件之專人為窗口。 三、通報處理流程: (一) 本局於接獲民眾通報後,應即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該工程主辦機關 窗口。 (二) 處理時限:工程主辦機關於接獲通報案件後應隨即處理,以不超過 三天為原則;並將處理結果上網登錄或以電話、傳真、書函等方式 回復反映民眾同時副知本局。 四、改善追蹤: (一) 限期改善:民眾反映案件經派員勘查結果確有缺失,工程主辦機關 應即改善。一般案件應於三天內處理完成,情節特殊案件之改善期 限,得經工程主辦機關首長同意後酌予延長,並副知本局;改善期 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關仍未改善完成,本局將派員赴現場查核 ,並簽報局長追究責任。 (二) 持續追蹤:工程主辦機關上網填報民眾反映案件之處理情形時;如 有部分尚未完成事項,應將原因及預定展延之期限一併說明。 五、彙整提報工程會報:本局材試室應每月彙整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反 映案件辦理情形,提工程會報報告。
- 肆、本作業要點得視實際情況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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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品字第095324848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