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監督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 會) 決算之編製,特訂定本要點。 水利會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水利會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核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水利會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 總說明內應詳細列舉說明工作計畫實施績效、收支餘絀情形、餘絀撥 補實況、現金流量結果、資產負債情況、財務分析及其他重要資料等 。
- 四、水利會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依本要點附錄 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由會長及主辦會計 人員簽名或蓋章後,經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本府。
- 五、決算書表以使用再生紙印製為原則,所有文字數字,均由左至右書寫 ,採兩面印刷方式編印,封面用淡綠色一五0磅紋銅版紙,書表尺寸 長二十一公分,橫寬二十九.七公分 (即A4格式) ,書脊加印﹁○ ○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決算﹂。
- 六、水利會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二月底前送達本府,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 七、水利會本年度決算餘絀撥補,應依核定預算及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規 定辦理。
- 八、水利會已收得之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毋須退還者,均應於 年度內收回。
- 九、各項已收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辦理,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其已收因故未於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次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並仍 列作當年度之收入。
- 十、會計年度終了,各項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 ,應分經常門與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 (如附表一) ,敘明 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編製年度預算保留統計表 (如附表二) ,經核准後,始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數,並轉入下 年度繼續執行。
- 十一、保證金、保管 (證) 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應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查明清理,不得久懸,有未及清理者,應訂明 清理時限。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 者,應儘速依規定退還補助或委託機關,不得移用。
- 十二、各項預付款、墊付款,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必須留待繼續清理 者外,均應訂定沖轉或收回時限。
- 十三、自行保管支用之週轉金餘額及已在週轉金項下支付之款項,應於次 年一月十日前辦理收回及轉帳。
- 十四、收回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支付之款項 (含以前年度保留款於本年度支 付者) ,或收回以前年度預付之保留款項,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解 繳,辦理沖回。
- 十五、以前年度應收款及應付款,於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 可於辦理決算時列為減免數處理,但依其他法規規定必須繼續收付 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年度內列入適當預算科目。
- 十六、各項支出 (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 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詳加審核後,應於次年一月十日截止支 付。屆期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之各項支出,應分 經常門及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附契約或 證明文件,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編製年度預算保留統計表,經核准 後,始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數,並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凡採收支併列之預算,其收入如有短收,支出應相對減列。
- 十七、工程採購經依契約辦理分期估驗完竣所付之款項,可以實付數列帳 ,無須辦理保留。
- 十八、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經費,應依個案核定期限辦理清結,如確需 延長使用者,應詳述理由,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保留期限之延長。
- 十九、水利會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得自行訂定決算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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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17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事業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三字第09304297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