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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四字第09406170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 所規定之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作業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為辦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時,應檢具本要 點附錄一所規定之完整圖說內容,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三、申請人應依據下列情形提具相關審議計畫: (一) 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二) 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三) 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
  • 四、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由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 (以 下簡稱樹委會) 審議,其作業程序分為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委員 會審議二階段。申請提送免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之申請案 件 (以下簡稱免審議案件) 及簡化審議案件提送幹事會審查;一般審 議案件提送專案小組審查,若經審查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則再提 送委員會審議。幹事會及專案小組審查通過之決議案定期提報委員會 備查。 專案小組由植物 (含園藝、森林、植病等) 、建築、景觀及都市設計 等 3 位以上委員與幹事會聯合組成。 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委員會審議會議之召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幹事會或專案小組以每月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 臨時會議。 (二) 委員會以每月召開一次審議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 五、主管機關受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申請案後,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案受理後,應於 15 日內召開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 (二) 申請案經專案小組審查,並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應於申請人修 正圖說送達受理後 20 日內召開委員會審議。
  • 六、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作業程序如附錄二, 依案件類型分為免審議案件、簡化審議案件與一般審議案件: (一) 如全區原地保留且所有受保護樹木地面上或地面下皆無任何施作行 為者,得申請提送免審議申請案。申請人應檢具本要點附錄一之基 本資料、設計案書圖、樹籍基本資料、施工影響說明及防範處理等 各項之完整圖說,以及申請免提送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申請案內所有受保護樹木,其各株樹冠水平投影面積外圍三米至樹 幹間之範圍內,皆無涉及地基開挖行為者,申請人所提送之計畫依 簡化審議作業程序辦理。 (三) 申請人所提送之計畫,非適用簡化審議作業程序之案件,則依一般 審議案件作業程序辦理。
  • 七、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 即由本府函復申請人依決議事項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如為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 執照,必要時將依照個案實際情形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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