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國家重要節慶,以插掛國旗作業 彰顯節慶紀念意涵,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國家重要節慶,係指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節、 行憲紀念日。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 地點插掛國旗,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市政大樓:本府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二)各區行政中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各獨立辦公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各該機關、學校。 (四)本市之聯外橋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五)本市重要道路之路燈桿:本府民政局。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插掛國旗之預算由本府民政局編列。
- 四、插掛國旗之期間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暨行憲紀念日:十二月廿二日至次年一月四日。 (二)國慶日暨臺灣光復節:十月七日至十月廿八日。
-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之國旗旗組應包含有金色旗頭、白色旗竿、六 號國旗( 144公分 ×96公分),且於插掛國旗時,旗桿下方應使用旗 插,以固定國旗。
- 六、國旗插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學校於門首、牌樓等適當位置插掛國旗。 (二)國旗以插掛於本市之聯外橋樑兩側護欄及安全島上中央位置之 路燈桿為原則,島頭十公尺內不宜插掛,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 上方,亦不得遮住交通標誌、號誌。 (三)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形 ,應立即調整或更換。
- 七、本要點所定插掛國旗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得 不適用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宗字第1126025173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2年1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