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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宗字第1053180950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國家重要節慶,以彰顯節慶紀念意涵,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國家重要節慶,係指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節、行憲紀念日。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地點插掛國旗,其 執行機關如下: (一)市政大樓:本府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二)各區行政中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各獨立辦公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各該機關、學校。 (四)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五)本市各道路之綠地、安全島: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插掛國旗之預算由本府民政局編列。
  • 四、插掛國旗之期間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暨行憲紀念日:十二月廿五日至次年一月三日。 (二)國慶日暨臺灣光復節:十月十日至十月廿五日。
  •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之國旗旗組應包含有金色旗頭、白色旗竿、六號國旗(144 公分 × 96公分),且於插設國旗時,旗桿下方應使用旗插,以固定國旗。
  • 六、國旗插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以插設於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及綠地、安全島為原則,插掛之位置應插設於 綠地、安全島中央位置,島頭十公尺內不宜插設,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亦 不得遮蓋交通標誌號誌。 (二)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一經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形,應立即調整 或更換。
  • 七、本要點所定插掛(設)國旗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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