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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93)府消預字第0931042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壹、依據: 依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第十七次業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貳、目的: 為因應本市重大火災事故發生時,本府各單位有能力應變,並有效處理各種意外事故, 預先針對本事故災前、災中、災後各項防範措施明確規範及規劃演練,特訂定本標準作 業程序。
  • 參、作業構想: 依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之各階段(災前、災中、災後)做為分項主旨,於災害各時期中本府 各單位業務權責及任務分工作為分項項目,明確訂定各單位火災事故各階段之工作任務 ,使執行人員易於清楚瞭解作業內容。
  • 肆、作業程序目錄: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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