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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財務字第10530495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款收支管理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機關:指接受金錢捐贈之本府各機關學校。 (二)業務主管機關:指業務機關之一級主管機關。 (三)指定用途之捐款:指捐款者指明捐款用於特定對象、事項、計畫或活動,或屬委 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四)累積金額:指業務機關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之累計金 額。
  • 三、捐款除法規或業務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本府經費負擔。 業務機關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不得接受其捐款。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業務機關得拒絕之。 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接受捐款之範圍、項目等另訂作業規範。
  • 四、業務機關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業務機關應 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 五、業務機關接受外國貨幣捐款,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 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業務機關應拒絕之。
  • 六、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 七、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並訂 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或業務機關以外之人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置之。
  • 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管理運用要點或執 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定之。
  • 九、各業務機關如有接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本府經費負擔捐款之必要,應另訂相關執行規定 ,報本府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各業務機關依第三點第四項、第八點訂定之相關規定,應函報本府財政局同意後,依規 定程序辦理。
  • 十、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業務機關應將餘款全數解繳 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
  • 十二、各業務機關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應 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三、業務機關應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至 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業務機關捐款收支處理情形,業務主管機關應每年派員查核,本府財政局得不定期派 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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