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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0910401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市級及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 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 三、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以書面報告市 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 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 情況緊急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一部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陳報市長,市長裁示 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區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 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四、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於該機關接獲通知起,如無不可抗力情況,應於四十分 鐘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 中斷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 續。
  • 五、本市各種災害之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如下:
    災 害 種 類 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風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消防局
    旱災、寒苦、土石流災害、公用氣體與 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建設局
    震災、水災、建築物或工程災害 工務局
    陸上交通事故、空難、海難 交通局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核子事故災害 環保局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工程局
    捷運營運災害 捷運公司
    疫災 衛生局
    職業災害 勞工局
    其他重大災害 依法令規定或本府權責主管機關
  • 六、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組成及進駐如下: 市災害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 人,由二位副市長兼任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 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 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對 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 建設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指派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先行進駐,進行防 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北部地區進入警戒範圍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教育局、 社會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 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 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 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 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 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 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 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聞處、民政局、研考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 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 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三)震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區,估 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 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 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 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台北地區雨量觀測站時雨量達四十 公厘以上,且連續三小時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五公厘以上;或連續十二小時累 積雨量達二百九十公厘以上;或預測本市日雨量達四百公厘以上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 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 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建築物或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或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 十五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週邊公共安全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1)本市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警察局、工務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 理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 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 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 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 臺北市區營業處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 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社會局、建設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坡地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建設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 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 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警察局、工務局 、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 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 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 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 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 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 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 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 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 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五)核子事故災害 1.開設時機:核一或核二廠發生第三類緊急事故C級狀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通知準備成立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疫區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 、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七)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十五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擴大之虞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工務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工局、交通局、環保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七、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府消防局,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 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本市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地 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 災害應變措施。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之新聞發布由新聞處負責之。 (四)各機關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報,瞭解相關 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相關應變措 施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紀錄後,通報相關緊急應變小組及各區災害應變中 心確實執行之。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任務編組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 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 援,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七)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 置措施,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 關災害防救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 八、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市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 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依下列程序辦理,以處理災害 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 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 ,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 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 除為止。
  • 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 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 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災情重大,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民。 (四)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有其他災情發生,由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代表 受理。 (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市長裁示後,得撤除之,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 十、為增進各任務編組人員之應變作業能力,落實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機制,本府研考會每年 應選定災害種類,責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期召集各任務編組人員,舉行各級 災害應變中心演練。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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