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 2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市級及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及橫向協調、聯繫 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團體)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 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依災害種類、規模 、狀況及救災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各有關防救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 位,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防救單位任務分工如附 表 1。
- 四、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參加市級災害應 變中心之災害防救會報,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研討 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 五、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編組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各功能編組之成 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 如附表 2,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一覽表如附表 3。本市各級災 害應變中心架構圖如附表 4。
-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以風災為例),指揮官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 理,另相關功能編組單位如下: (一)功能群:分為作業群與計畫群 2群。 (二)功能編組: 1.作業群:包含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產 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以下簡稱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 8個單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擔任群長。 2.計畫群:包含災害防救中心(以下簡稱防救中心)與民政局。由防救中心擔任 群長。 3.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進駐單位 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各群於二級開設後,應視實際災害狀況與需求,由群長邀 集群內單位召開工作討論會議,並由群長將相關會議結論報告指揮官(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代理),作為決策參考,必要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報 告,提昇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災前整備事宜。
- 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由市長兼任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 2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市 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消防局局長、防救中心主任。各功能群、組之主導、負 責及配合單位如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處主導,其編組單位如 下: (1)幕僚協調組:由秘書處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防救中心、消防局配 合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2)新聞處理組:由發言人室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人事處、 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導、災害停止辦公及 上課通報、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通事宜。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 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處、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 臺北市紅十字會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緊急搶救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 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臺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 )、都發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自來水事業處)、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設施)、橋梁、道路搶通 、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 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清潔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自來水事業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 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瓦斯事業單位配合參與,辦理山林坡地災害防救 、土石流警戒監測、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瓦 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5)前進指揮所: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事 宜,如災害現場擴大非區災害應變中心足以應付時,經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裁示後,由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前進指揮所相關事宜,區災害應變中心則 擔任後勤幕僚工作。 3.計畫群:由防救中心主任擔任群長,防救中心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分析研判組:由防救中心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學術單位、工務局 、產業局、都發局、憲兵 202指揮部、後指部及交通局配合參與,辦理災害 潛勢、災情分析預警、後續災情預判、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 圖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防救中心、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 災害應變中心防救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災害防救會報指裁示事項 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災情監控組:由民政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防局、警察局 、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 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災害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 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 事宜。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民政局、憲兵 202 指揮部及臺北市紅十字會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民生物資救濟慰助 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資訊處、防救中 心配合參與,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文書紀錄、圖資提供、 資通訊設備維護、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處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防救中心、消防 局、發言人室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 及公開與災應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出具 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派員參加編組之 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 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組溝通解決。另未 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人事處、主計處、財政局及文化局等),若須於災害應 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並視 需要在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區級編組: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由區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區長(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任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 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區長、警察分局長、 主任秘書、防救治安組組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 組長,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5.交通組:由警察分局交通組長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自來水組:自來水事業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1.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並由防救治 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八、各功能群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群工作討論會議,由群長派員主持會議,各群組單位派員參加,另應群 長需要,非該群組人員亦應派員參與。有關工作討論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並落 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單位,執行各編組之任務分工。 (三)各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並於每日災害防救會報召開前 1小時送 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消防局)彙整(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 調結果,應由各負責單位於災害防救會報中提報。
- 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應以書 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提出 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 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本市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或消防局局長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內補 提書面報告。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陳報市長, 市長裁示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 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同時副知市災害應變中心,並於 3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 十、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業;因 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 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 十一、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掌握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員之出席情形, 各進駐應變中心之防救單位完成進駐後,應立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就重大災 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民政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 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 十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24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保持人員擔負緊急應變 之任務,值日人員遇有重大災害時,應立即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況提昇 開設層級,並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疫災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職務專責人員進駐;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區級成立 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治安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 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 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震災、水災、建築物或工程災害、公 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空難、陸上交通事故、船難、毒 性化學物質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核子事故災害、職業災害及 其他不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初期時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或居住於臨近災害應變中心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另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初期先行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之科 、課(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 揮官、防救治安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 人員進駐,另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 十三、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 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 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警察局、工務 局、環保局、產業局及民政局、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都發局等機關 (單位)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18小時後進 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地警戒區)或風雨逐漸強度加大,經 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秘書處、發言 人室、觀傳局、兵役處、教育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 業處、翡管局、研考會、資訊處、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臺電 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北市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 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 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 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秘書處、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自來水事業處、發言人室、 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工局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單位,於各 防救災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級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 虞時,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如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提昇運 作編組等級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 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 業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處、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臺北市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 之中央氣象局及本府工務局(水利處)、產業局設置任一雨量站24小時累 積雨量同時達 200毫米以上時,經工務局(水利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警察局、工務 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及民政局、教育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進行防災 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超大豪雨特報,或本市有三個行政區 內之氣象局及本府工務局(水利處)、產業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24小時累 積雨量同時達 350毫米以上時,經工務局(水利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 業處、翡管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以 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該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處 、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自來水事業處、翡管局、民政局、後 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 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處 、發言人室、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產業局、自來水事業處、翡管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 關(單位)指派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變電所全 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 控制,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警察局、衛生 局、交通局、產業局、發言人室、民政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業處、後 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 1 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乙、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 1次變電所全部 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關(單位),初期得 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八)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度以下,連續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處 、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社會局、產業局、民政局、後指部 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坡地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處 、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產業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15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處 、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後 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 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民政局、發言人室、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 通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 業處、翡管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 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 捷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 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業處、民 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 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 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業處、民 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 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或核 2廠發生第 3類緊急事故 C級狀況,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通知準備成立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 保局、交通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疫災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且有擴大至本 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 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疫災情況緊急 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疫災類型及規模,通知疫災流行之行政區開設區 級災害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長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需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人 員及設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 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社 會局、教育局、工務局、產業局、交通局、資訊處、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擴大之虞,經勞 工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研考會、秘書 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交通局、環 保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防救中心、都發局、研考 會、秘書處、發言人室、觀傳局、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自來水事業處、翡管局、民政 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 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四、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與編組人員需經教 育訓練後,方得參加作業另為長期時間運作之需,各級防救災單位人員輪值編 組最多以 5組為限。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預先將人員名冊通報本府消防 局彙整後備查,如有異動時亦同。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辦 理。 (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定時發布由新聞處 理組負責。 (四)各防救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會 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 指示措施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人員記錄後交由幕僚協調組(消防局), 通報相關防救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 (五)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一、二級)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於每日 9時及 21時召開災害防救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功能群組負責單位應於防救會 報提出報告資料;為強化群組整合及災情分析研判,由計畫群召開「分析研判 會議」,本府相關單位參與,並得請府外學者專家提供建議,分析研判會議作 業程序由災害防救中心擬訂。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防救單位(含各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應掌 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七)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 十五、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或 經消防局通報,各防救單位(含區公所、各公共事業單位)應於機關(單位)內部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依下列緊急應變機制程序處理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 應變中心: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 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位)予以編組,並提供聯繫協調電話窗口予消防局 彙整。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連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 24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 十六、本市轄內如仍有重大災情時,災害應變中心仍應持續維持一級開設。有關本市各級災 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程序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得口頭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之 編組人員予以歸建。 (二)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民。
- 十七、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自行辦理, 無緊急應變任務待處理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口頭或書面向指揮官報告後,指 揮官得撤除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指揮官裁示後,撤除之,並將撤除事由、時 間告知消防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含縮小編組歸建機關、單位、團體),各進駐機關(單位 、團體)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報;另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 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 十八、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 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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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6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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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消管字第10030108500號函修正全文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