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工程處)為統籌 管理及保存捷運技術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據 (一)檔案法。 (二)政府採購法第一0七條及「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三)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一五四點、第二三一點、第二三五點及第二三六 點。
- 三、定義 本要點之技術資料係指本局各單位配合工程進行各階段所產製之技術文件或工程圖說, 包括工程原圖、基準文件、報告、招(邀)標文件、合約文件、送審文件、竣工資料、 系統軟體等資料。資料型式可為書面文件、圖說及電子媒體(如微縮片、磁片、光碟片 、磁帶等) 等方式。
- 四、範圍 本局(工程處)行政公文存局(工程處)檔案室,屬於捷運整體技術性資料(如基準文 件、合約書等)、設計原圖及有關捷運經驗傳承、最終狀況及設施維護者之竣工資料( 如操作手冊、結算資料等),須長期集中局本部之技術資料者,保存於本周技術文件管 理中心(Project Document Control Center ,以下簡稱PDCC),而竣工資料屬於施工 過程紀錄資料(如工程審驗單、監工月報等)則存於各工程處。
- 五、保存地點要求 應有空調及防火設備,並禁止飲食及吸煙。
- 六、資料備份 本項資料備份係指複製文件、工程圖說及電子檔案,作為儲存之安全複本,以備原件毀 損時回復運作之用。本局各單位提送至PDCC文件、工程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 檔、影 像檔、微縮片等) 視為原件提送,非資料之備份。 (一)備份作業,應衡量資料變動頻率、數量多寡及便利性,得就下列儲存媒體,擇其 可行者為之:影本、微縮片、磁片、光碟片、磁帶、硬碟、資料庫、伺服器等光 磁碟媒體。 (二)資料備份項目:凡存於PDCC技術資料者皆屬之。 (三)備份媒體之維護應視備份媒體及資料有效性,定期重新備份,以維資料正確安全 。
- 七、保存方式 各項資料應以類別區隔保存,並由專人列冊保管,而電子媒體應保存於防潮櫃或其他專 用櫥櫃,並另行複製乙份異地存放,以加強安全,其詳細保存方式如下: (一)各項技術資料應由專人建檔列冊管理。 (二)各工程處移送竣工資料至PDCC應將資料清單列冊及其磁片移送一份存PDCC、工程 處處本部。 (三)涉及新、舊版之資料應標示並分開存放,正執行中之文件應採開架式存放,以利 調閱。 (四)招標文件應設專區保存,並列明文件包含內容、主辦單位等事項。 (五)微縮片或電子媒體應保存於防潮櫃或其他專用櫥櫃,並應另行複製乙份異地存放 。 (六)工程原圖以製作備份媒體(以微縮片、CAD檔或影像掃描等方式)保存。
- 八、保存年限及最終處理方式 技術資料保存年限及最終處理,應依行政院╱市府相關規定辦理,除合約書以該工程報 廢之日起一年外,其餘為保留二十年為主,另工程圖說、工程總報告及基準文件等較為 重要文件則以永久保存,而電子媒體因其受限內容有效性及使用性,故以保存五年為依 據,各項資料於期限到期後,再依其內容特性、重要性等項檢討銷毀。 (一)保存年限工程圖說為永久保存,其餘文件為工程驗收後二十年,並於保存年限到 期後檢討銷毀。 (二)電子媒體保存五年,並於保存年限到期後,依其內容有效性及使用性等重新製作 或檢討銷毀。
- 九、技術資料管理方式 (一)工程原圖 1.定義: 指本局各單位、細部設計顧問或承商所繪製、修改奉核定(局╱處長簽署後) 之原圖。 包含設計原圖(含邀標圖、委約圖、細部設計圖及其各版次變更圖)、竣工圖 (含輔助施工詳圖)、施工圖(Shop DrawIng)。 2.保存地點:統一存放於PDCC。 3.移送時機: (1)新圖:奉核簽署後一個月內移送。 (2)修改圖:奉核簽署後一個月內移送(特殊狀況移送時機俟情形而定)。 (3)竣工圖(含施工圖):工程驗收後三個月內移送。 4.保存方式:各標依設計圖、竣工圖及新版、歷史版列冊分別陳列架上,並列冊 清單專人管控。 5.保存年限:永久保存。 (二)基準文件 1.定義: 係指捷運工程共用之規範文件。 包含標準規範(如土建、機電、水電等)、作業程序(如本局標準作業程序等 )、作業手冊(如規劃手冊、土木工程設計手冊、製圖手冊等)、作業指引( 如替代方案研析指引等)、一般條款、投標須知等。 2.保存地點:統一存放於PDCC。 3.移送時機:奉核後一個月內移送。 4.保存方式:新、舊版之資料應標示及分開存放架上,並列冊清單專人管控。 5.保存年限:永久保存。 (三)報告 1.定義: 為針對捷運工程技術上所提出專案性規劃、研究、調查結果之文件。 包含規劃資料(如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規劃報告、交通維持計畫、聯 合開發調查研究成果報告、都市計畫變更書等)、研究報告(含委託及自辦, 如價值工程研析報告等) 、系統安全性、各線之工程檢查報告、工程總報告 等。 2.保存地點:統一存放於PDCC。 3.移送時機:奉核後一個月內移送。 4.保存方式:依整線捷運已完工驗收之各項文件報告、未完工驗收之各項文件報 告及專案報告等性質設專區分別存放,並列冊清單專人管控。 5.保存年限:除工程總報告為永久保存外,其餘為該報告所引用到之工程驗收後 二十年檢討銷毀。 (四)招(邀)標文件(不含引用到之基準文件及工程原圖) 1.定義: 係指本周招標所需之文件,包含投標書、施工技術規範、特定條款、特別技術 規範、工程價目單等。 2.保存地點: (1)各工程處:工程金額不足查核金額(新臺幣五千萬)或工程處自辦工程標者 。 (2)PDCC:局主辦工程標或工程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3.移送時機:奉核後一個月內移送。 4.保存方式:列明包含文件內容、主辦單位,並設專區保存指派專人管控。 5.保存年限:至工程驗收後二十年檢討銷毀。 (五)合約文件 1.定義: 為本局與細部設計顧問公司、承商所簽訂之合約,如細部設計合約、施工合約 及變更設計合約等。 2.保存地點:移送一份至巳紀 保存。 3.移送時機:奉核後三個月內移送土巴。 4.保存方式:依整線工程標已全部竣工驗收者,設專區保存,而工程標未全部驗 收之捷運路線者,採陳列架上存放,並列冊清單專人管控。 5.保存年限:至工程報廢之日起一年檢討銷毀。 (六)送審文件 1.定義: 係指細部設計標對於土木、水環及機電標設計階段等之階段性送審文件。 2.保存地點: (1)各工程處:細部設計標屬於施工階段者。 (2)PDCC:細部設計標於設計階段者,其文件包含各單位意見及各次審查定案報 告(如補充工程調查資料、招標文件、施工計畫書、設計計算書、送審工程 圖說、設計報告初稿、替代方案及意見回覆報告等)。 3.移送時機:設計階段結束後一個月內移送。 4.保存方式:按設計標之施工標分別陳列架上,並列冊清單專人管控。 5.保存年限:至工程驗收後二十年檢討銷毀。 (七)竣工資料 1.定義: 為各工程處施工階段所產生相關監工資料。 包含操作手冊、維修手冊、訓練手冊、設計手冊、工程監造資料、材料及試驗 報告、調查資料、計價資料等。 2.保存地點: (1)各工程處:額外工程調查資料(如建物、管線、地質等)、施工計畫書(如 交通維持計畫、施工、安衛、品保等)、分包商資格審查、監工報告(監工 日、月報告、安衛報告等)、備忘錄文件、檢測報告(如檢驗卡、管制卡、 測試送審文件等)、計價資料、施工相片、工期相關資料(如各次工期展延 後之全程網圖等)、施工紀錄(如人民陳情案等)、設備規格╱功能文件、 系統最終報告等文件。 (2)PDCC:操作手冊、維修手冊、訓練手冊、設計手冊、竣工結算資料、竣工測 量資料、備品清單及線路接線圖。 3.移送時機:工程驗收後半年內移送。 4.保存方式:以規定紙箱裝箱存放,並依裝箱文件移送注意事項辦理。 5.保存年限:至工程驗收後二十年檢討銷毀。 (八)系統軟體 1.定義: 指為維持系統或設備運作所需之電腦原始檔案(含原始程式碼、可執行檔、電 腦作業環境、系統文件及使用手冊等)。 2.保存地點:複製一份至PDCC保存。 3.移送時機:系統軟體驗收後半年內移送。 4.保存方式:應存放於防潮櫃,並複製乙份存第二媒體室保存,另列清單、年限 及定期執行備份。 5.保存年限:保存至工程驗收後五年,到期後依其內容有效性及使用性等重新製 作或檢討銷毀。
- 十、其他儲存資料經專案核定之儲存資料,移送單位應製作檔案清冊並研擬保存時機、方式 、年限及媒體備份作業,另檢附奉核文件至PDCC保存。
- 十一、除上述各項外,各單位仍需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 十二、本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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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資字第8922425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89年10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