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 稱各校)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各校辦理交換教師時,應符合下列之目標: (一)發展多元化之國際交流活動,建構國際化教學環境。 (二)分享教學經驗與教學資源,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教師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學術交流。 (四)強化教師具有專業的素養、開闊的胸襟與恢宏的國際觀。
- 三、各校辦理交換教師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平等互惠原則:以對等方式,提供交換時間、交換教師人數、方式等。 (二)地區普及原則:發展全方位國際交流,包括不同的國家、地區、城市之學校,分 享教學方法、教學專業成長,吸取參訪國家教育實務經驗。 (三)學術交流原則:經由雙向交流進行跨國性教育學術合作,在國際上分享臺北市教 育的經驗與成果。 (四)專業成長原則:交換教師以發展我方之專長與特色,並清楚認知對方之特色,經 由國際交流達到相互學習互蒙其利之交流目標。
- 四、各校辦理交換教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辦理交換教師之學校,應備妥相關文件,訂定計畫或備忘錄文件,報請教育局核 准。 (二)經教育局核准後,各校應組成審議小組,由教師自行申請,或由該校學科教學研 究會推薦交換教師,提學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可轉教育局核准。 (三)交換教師之國外學校,需為已向該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並以同級為原則 。
- 五、申請參加交換教師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本市教師: 1.本市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任職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2.教學專長或經驗符合與合作學校訂定計畫所需之科技、經濟、人文、藝術 教育或民俗技藝之教師。 3.交換教師之基本語言能力及教學素養,應符合交換學校之要求。 (二)國外教師: 1.由國外學校決定,但須服務成績優良且具有某項教學專長或經驗,可供本市借 鏡者。 2.由各校依學校發展所需,或由國外合作學校自訂,但以具備現代科技、經濟、 人文、藝術教育或民俗技藝之教師為優先。 3.交換教師基本華語及教學素養,應符合本市及交換學校之要求。
- 六、各級學校辦理交換教師之交換方式如下: (一)方式:各校單獨辦理或跨校合作辦理均可。 (二)時間:以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下為原則。 (三)課務:交換教師原有課務由學校安排代理事宜,得專案報請教育局核准,由學校 支付代課鐘點費。
- 七、各級學校辦理交換教師之經費來源: (一)本市交換教師以帶職帶薪為原則。 (二)合作學校之交換教師在交換學校國家地區所需之機票、生活費及教學研究之相關 經費,以學校自籌辦理為原則,或由有關單位贊助。
- 八、交流內涵以「教學演示、主題研討、觀摩實作」等為主,並足以提升教師之專業與教學 能力。
-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交換學校對於交換教師在交換期間之生活起居、活動安排、入出境安排、訊息蒐 集等等,應給予相當的協助。 (二)交流期間,教師應蒐集交換國家或城市之特色相關資料,交換期滿教師返國後, 應辦理發表會提出交換心得報告經驗分享。 (三)辦理交換教師之學校,於業務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提交相關報告報局備查。
- 十、辦理及參與本活動之有功人員,得依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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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36077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刪除第11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