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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督字第100436478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 員(以下簡稱輔導員),以發揮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得依輔導員之需求名額適時辦理輔導員遴選,並本局組成遴選小組辦理遴選事宜。
  • 三、輔導員遴選以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退休教育 人員或學者專家為對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應具備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且任教該領 域相關科目二年以上。 (二)本市退休教育人員應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三)學者專家之專長應與輔導領域相關。 凡符合以上資格者均得報名遴選或由本局推薦報名遴選。
  • 四、輔導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一般條件: 1.具愛心、工作熱忱、豐富的學科知識且教學期間表現優異者。 2.對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 (二)特殊條件: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者、教育部標竿一百「九年一貫課程推手」個人獎 項者、曾任本市輔導員三年以上者、經本局推薦者、或其他具有特殊優良表現或 貢獻,並具有證明者。
  • 五、輔導員遴選類別及領域如下: (一)國中組輔導員: 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鄉土語言)、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特殊教育、及教學資源。 (二)國小組輔導員: 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鄉土語言)、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特殊教育、及教學資源。 (三)幼兒教育組輔導員
  • 六、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書面審查,凡符合輔導員資格並具有一般條件者,即可進入複審。 (二)複審:1.由各領域輔導小組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 2.具特殊條件者優先錄取。
  • 七、輔導員之培訓: (一)輔導員經錄取後須依規定參加培訓,培訓合格者由本局頒發證書。 (二)輔導員參加培訓給予公假
  •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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