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 員(以下簡稱輔導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員含專任輔導員、兼任輔導員及榮譽輔導員。
- 三、本局為遴選輔導員,應組成遴選小組辦理遴選事宜。
- 四、輔導員遴選條件: (一)專任輔導員 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具備教學年資五 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並具以下任一條件者: 1.具備輔導團員三年以上資歷,服務表現良好。 2.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或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及貢獻。 (二)兼任輔導員 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並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 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服務表現良好。 (三)榮譽輔導員: 曾任本市輔導員之退休教育人員,或相關領域專家。
- 五、輔導員遴選標準: (一)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 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二)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評量等。 (三)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性思維且能團隊 合作。
- 六、輔導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 技、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 、特殊教育、教學資源。 (二)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數學、社會、生活課 程、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 權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特殊教育、教學資源、幼兒教育。
- 七、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初審:由各輔導小組或學校、本局業務科室等依遴選條件推薦一位至三位人選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二)兼任輔導員: 1.初審:由個人或學校推薦報名,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輔導小組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三)榮譽輔導員:由輔導小組推薦,經本局審核後遴聘之。
- 八、輔導員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培訓期間並由任職學校核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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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1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363085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