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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視字第1123034743號函第3、5、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 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 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第五點,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含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專任輔導員、兼任 輔導員及榮譽輔導員。
  • 三、輔導人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基本資格: (1)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 教師,具備合格教師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 科目至少二年。 (2)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專業資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備輔導團員三年以上資歷,輔導團服務表現良好。 (2)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全國性課程與 教學相關獎項、或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及貢獻。 (3)具教育研究、創新課程發展能力,能提出具體佐證資料( 例如發表期刊論文、出版書籍等)。 (二)兼任輔導員 1.基本資格: (1)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並具備合格教 師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專業資格: 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者。 (三)榮譽輔導員:曾任本市輔導人員之退休教育人員,或相關領域 專家。
  • 四、輔導人員遴選標準如下: (一)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 計分析、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 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二)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 習評量等。 (三)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 理性思維且能團隊合作。
  • 五、輔導人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及新住民語 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 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特殊教育、圖 書館教育、家庭教育及原住民族教育。 (二)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及新 住民語文)、數學、社會、生活課程、自然科學、藝術、健康 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資 訊教育、特殊教育、圖書館教育、書法教育、幼兒教育、家庭 教育及原住民族教育。 (三)其他:視輔導小組依相關規定聘任之。
  • 六、輔導人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初審:由個人、各輔導小組或學校依遴選條件推薦一位至三 位人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二)兼任輔導員: 1.初審:由個人或學校推薦報名,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 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輔導小組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三)榮譽輔導員: 由輔導小組推薦,經本局審核後遴聘之。
  • 七、輔導人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輔導人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該受聘學年度之八月一日起至隔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兼任輔導員及秘書於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服務學校應 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四節。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 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 。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 、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人員之年 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公假支援之專任 輔導員,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 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比照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 歷仍比照教師認定。 (四)輔導人員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 間請假達二分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度輔導人員 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擔任輔導人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 學年度如應聘擔任輔導人員,於兩年內得提出申請,並經原屬 輔導小組之召集人同意後回任。 (五)輔導人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 時,給予敘獎鼓勵;績效評核優異且接受續聘者,得由輔導小 組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審查,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 團輔導人員服務績效評核實施計畫評核結果,給予輔導人員所 屬學校每學期至多四千元,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創新教學發展 及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六)為借助退休教育人員之專業,退休人員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輔 導員,得核實編列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七)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藉以增進輔導團人員 教學觀念和技巧,進而提升輔導成效,本局得編列經費評選優 秀人員出國參訪。 (八)輔導人員每學年應辦理跨校公開授課,分享創新教學策略與教 材教法。 (九)兼任輔導員應依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主動積極協助所屬服務學 校進行教師專業成長。 (十)兼任輔導員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團務工作效益並 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 先依據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 作。
  • 八、輔導人員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相關培訓,培訓期間並由任職學校核 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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