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一字第0940342930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程序;新名稱: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認定廠商之「企業營運總部」 資格,俾廠商得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 (以下簡稱本園區) ,特 訂定本認定要點。
  • 二、「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資格要件: (一) 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如下: 1.營運活動:設立於國內之公司,其營運範圍至少具備統籌區域地 區各營運據點之經營策略、資金調度、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 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工程技術或高價值生 產等 3 項營運活動,並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 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或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為認定依據。 2.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應高於 100 人 (含 50 位大專以上畢業人 員) 。 3.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應高於新臺幣 10 億元。 4.年營業費用:應高於新臺幣 5 千萬元。 5.佈局規模:國外關係企業分布於至少 2 個國外地區或國家。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應高於新臺幣 1 億元。 (二) 符合前款「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者,如其營業項目有歸屬下列 行業之一者,仍不得進駐本園區 (其餘行業亦需符相關法令規定, 始得進駐,且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 1.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 項目第 55 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 56 組「危險性工業」。 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另有公告之行業及現場僅作 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2.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 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等 9 種行業。
  • 三、申請人應檢具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或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並連同營運範圍說明書或認證書申請表 (以上 皆為影本) 、經會計師簽核之『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 園區資格表 (如附表,含營業項目申請單)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 請認定。
  • 四、審理作業: (一)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或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 符合「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者,核發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 證明函。 (三) 為辦理第 2 點資格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政 府機關、學術機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之 。
  • 五、申請人應檢具「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及其他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書件,向本市營利事業統一發正聯合辦公中心或稅捐分處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證 (如附流程圖) ;有關建築物部分,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辦理。
  • 六、本認定要點奉核定後公告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