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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一字第09632666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廠商之「企業營運總 部」資格,俾廠商得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特訂定本認定要點。
  • 二、「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資格要件: (一)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如下: 1.營運活動:設立於國內之公司,其營運範圍至少具備統籌區域地 區各營運據點之經營策略、智財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 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工程技術或高價值生 產等 3 項營運活動,並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 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或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為認定依據。 2.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應高於 50 人(含 25 位大專以上畢業人員 )。 3.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應高於新臺幣 5 億元。 4.年營業費用:應高於新臺幣 2,500 萬元。 5.佈局規模: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 2 個 以上。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應高於新臺幣 5,000 萬元。 (二)符合前款「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者,如其營業項目有歸屬下列 行業之一者,仍不得進駐本園區(其餘行業亦需符相關法令規定, 始得進駐,且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1.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 項目第 55 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 56 組「危險性工業」。 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另有公告之行業及現場僅作 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2.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 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等 10 種行 業。 3.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業。
  • 三、申請人應檢具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或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並連同營運範圍說明書或認證書申請表(以上 皆為影本)、經會計師簽核之『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 園區資格表(如附表,含營業項目申請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 請認定。
  • 四、取得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其企業營運總部資 格同時喪失,而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仍需依第二點、第三點規 定向本局另行提出申請認定。
  • 五、審理作業: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或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符合「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者,核發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 證明函。 (三)為辦理第 2 點資格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政 府機關、學術機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之 。
  • 六、申請人應檢具「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及其他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書件,向本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中心或稅捐分處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證(如附流程圖);有關建築物部分,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辦理。
  • 七、本認定要點奉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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