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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科字第10230111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廠商之企業營運總部 資格,俾廠商得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特 訂定本認定要點。
  • 二、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資格要件: (一)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如下: 1.營運活動:設立於國內之公司,其營運範圍至少具備統籌經營策 略訂定、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或 行銷、資訊或共通性服務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管理、核心技術、 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 究開發、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及品牌廠 商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等十項營運範圍其中之三項 以上,並以取得經濟部或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相關證明 文件為認定依據。 2.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 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3.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4.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5.佈局規模: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以上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 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符合前款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者,如其營業項目有歸屬下列行業 之一者,仍不得進駐本園區(其餘行業亦需符相關法令規定,始得 進駐,且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1.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 項目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另有公告之行業及現場 僅作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2.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 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等十種行業 。 3.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業。
  • 三、申請人應檢具經濟部或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經會計師簽核之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資格 表(如附表,含營業項目說明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認定。
  • 四、審理作業: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或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符合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者,核發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 (三)為辦理第二點資格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政府 機關、學術機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之
  • 五、取得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其企業 營運總部資格同時喪失,而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仍需依第二點 、第三點規定向本局另行提出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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