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以保障 人民身心健康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有關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之獎勵,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委 任本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執行之。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衛生管理法規如下: 一 醫師法。 二 醫療法。 三 藥事法。 四 藥師法。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六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七 營養師法。 八 物理治療師法。 九 醫事檢驗師法。 十 放射師法。 十一 護理師法。 十二 助產士法。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納入本辦法獎勵之法規。
- 第 4 條民眾依本辦法檢舉查獲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該案件罰鍰繳納確定 後,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前項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 收罰鍰計算之。
- 第 5 條檢舉人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提供具體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或 其所轄衛生所檢舉: 一 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檢舉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 涉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 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 免記載。 檢舉人到場檢舉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交由檢舉人 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檢舉案件以電話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電 話紀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 第 6 條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收件時為準。
- 第 7 條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 放棄。
- 第 8 條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者,不適用本辦法 之規定。
- 第 9 條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檢舉書、紀錄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如有 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 第 10 條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 通知時,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 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 第 11 條本辦法所需獎金,由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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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4004
臺北巿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03364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