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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430399601號公告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受理申請許可設置張掛旗幟其固定方式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旗幟懸掛需在燈桿兩側同時懸掛,不得僅為單側懸掛,每面旗幟上下端均以鋁合金橫桿 支撐,並以U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惟不得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且應固 定牢固為原則,不得有鬆脫、歪斜或斷裂等情形,如因固定不善而傷及他人時,申請設 置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 三、旗幟下方應離地面二、五公尺,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懸掛 方式如附圖。
  • 四、旗幟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之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 五、本作業要點必要時得依程序修正之。 示意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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