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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土字第0953019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95年9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單位之榮譽感與 責任心,並為與施工週遭市民之溝通,以激勵市民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達全民督工之 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各機關於本市轄區內辦理公共工程,應依本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柔性說明告 示牌及使用施(停)工通知單。涉及道路挖掘案件,倘於工程告示牌載明本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規定事項後,得不另設道路挖掘專用告示牌。
  •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牌面尺寸分類: 1.一般公共工程(非建築工程): (1)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120公分×寬75公分。(如附圖1)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300公分×寬170公分。(如附圖 2) (3)巨額以上工程,設置牌面長500公分×寬320公分。(如附圖3) (4)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得以全開(約53 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2.經領有建築執照辦理建造、雜項、拆除之建築工程,設置牌面長 150公分×寬 120公分。(如附圖3-1) (二)材質: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 (三)顏色: 牌面底色為綠色,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且具防水功 能。 (四)字體及外框: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採白色線條。 (五)內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另加註 「環保專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如附圖),並採中英文對照 。另涉管線申挖之工程於「重要公告事項」欄內加註「挖掘道路許可證號」、「 監工人員姓名、聯絡電話」,涉夜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 位,欄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監造單位電話號碼」。 (六)固定方式: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 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 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設置及張貼應注意環保規定,且以不影響交通或都市景觀為原則。
  • 四、工程於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柔性說明告示牌。 (一)內容: 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採柔性方式,將最 新資訊告知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同一地點之柔性說明告示牌以設置一面為原 則,其內容可隨最新之變動狀況更新。如先前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尚需保留且 牌面可容納者,得合併告示。 (二)牌面尺寸: 1.長120公分×寬75公分(如附圖4)。 2.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修繕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以全開(約53 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三)材質: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 (四)顏色: 牌面底色為綠色,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且具防水功 能。 (五)字體: 白色正楷橫書。 (六)固定方式: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 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 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設置及張貼應注意環保規定,且以不影響交通或都市景觀為原則。
  • 五、各工程於開、停工一週前以施(停)工通知單通知當地受施工影響之住戶及里長。若屬 緊急維修工程或機關辦理內部之工程,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免發通知單。 (一)施(停)工通知單尺寸: A4規格紙張。 (二)內容:至少應包括開(停)工、預定復工及預定完工日期,與相關反映管道。( 如附圖5範本)。
  • 六、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設置數量原則如下: (一)工程工區範圍(封閉區域)於出、入口或明顯位置設置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 示牌各1座,且工區長度逾200公尺以上增設柔性說明告示牌N座(N=【工區長/2 00-1】, N無條件進位),平均分配於施工區段。(工區長之計算不包括地下潛 盾、推進及隧道等不影響地面人、車通行之工程及機關內部之工程) (二)工區為定點(如推進井)或工區長度小於50公尺之工程,設置工程告示牌及柔性 說明告示牌各1座。 (三)工區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應隨施工區段移動。 (四)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設置數量,依契約規定辦理。 (五)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如因工程特性必須修正設置數量時,機關應簽報 上級機關同意後實施。如依工程特性,設置有困難時,工程主辦機關得簽報市長 ,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工務局同意後免予設置。
  • 七、工程於完工使用後,始可將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拆除,未拆除前,仍應適時修 正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
  • 八、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依設置數量規定設置,並於施工預算書編列所需費用,依 實作數量以座核實計價。
  • 九、工程主辦機關應要求廠商經常保養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如有破損或圖案剝落 ,應立即依原製作方式修復整理,不得直接塗改修正(如修正液、奇異筆或油漆等), 工程主辦機關應隨時抽查,遇有缺失即通知廠商改善。
  • 十、工程主辦機關於(開【停】工後或各街廓開始施工時)估驗計價前,抽查廠商工程告示 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之設置並附照片備查後,再予辦理估驗計價事宜。
  • 十一、經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或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工程告示牌(含柔性說明告示牌) ,有不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相關規定懲處廠商。 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經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督廠商設 置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檢討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優良者亦應予以獎勵。 若委託監造,經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督廠商設 置者,主辦機關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
  • 十二、本注意事項實施日前已發包之工程,請依本注意事項設置柔性說明告示牌,並視實際 需要依程序辦理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核實給付。
  • 十三、本注意事項所規定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尺寸、材質,各工程主辦機關可視實 際狀況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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