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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土字第1103010766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以達全 民督工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臺北市轄區內辦 理公共工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 柔性說明告示牌及使用施(停)工通知單。
  • 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一般公共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工程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 (二)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三)內容: 一般公共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工程除參照本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外 ,「通報專線」欄內需加註「環保專線」;另重要公告事項欄 內需加註「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四)如涉及道路挖掘之工程應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於「重要公 告事項」欄內(並不得遮蔽文字內容)並加註「監工人員姓名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 (五)如涉及夜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欄 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監造單位聯絡方式(以 行動電話為原則)」。 (六)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 四、工程於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柔性說明告示牌: (一)內容: 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 採柔性方式,將最新資訊告知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同一地 點之柔性說明告示牌以設置一面為原則,其內容可隨最新之變 動狀況更新。如先前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尚需保留且牌面可 容納者,得合併告示。 (二)牌面尺寸: 1.長 120公分×寬75公分。(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2.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修繕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 ),以全開(約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 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三)材質、顏色、字體: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四)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 五、各機關於工程開、停工一週前以施(停)工通知單(如附圖三範本) 通知當地受施工影響之住戶及里長。若屬緊急維修工程或機關內部工 程,得視實際狀況免發通知單。 (一)施(停)工通知單尺寸:A4規格紙張。 (二)內容:至少應包括開(停)工、預定復工及預定完工日期,與 相關反映管道。
  • 六、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設置數量原則如下: (一)工程工區範圍(封閉區域)於出、入口或明顯位置設置工程告 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各 1座,且工區長度逾 200公尺以上增 設柔性說明告示牌 N座( N=【工區長/200.1】, N無條件進 位),平均分配於施工區段。(工區長之計算不包括地下潛盾 、推進及隧道等不影響地面人、車通行之工程及機關內部工程 ) (二)工區為定點(如推進井)或工區長度小於50公尺之工程,設置 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各 1座。 (三)工區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應隨施工區段移動。 (四)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設置數量,依契約約定辦理。 (五)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如因工程特性必須修正設置數 量時,各機關應簽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實施。如依工程特性,設 置有困難時,得簽報市長,並加會「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後免予設置。
  • 七、工程於完工使用後,始可將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拆除,未拆 除前,仍應適時修正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
  • 八、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依設置數量規定設置,並於施工預算書 編列所需費用,依實作數量以座核實計價。
  • 九、各機關應要求廠商經常保養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如有破損 或圖案剝落,應立即依原製作方式修復整理,不得直接塗改修正(如 修正液、奇異筆或油漆等),並應隨時抽查,遇有缺失即通知廠商改 善。
  • 十、經監造單位、各機關或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工程告示牌(含柔性說明 告示牌),有不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由各機關依契約相關約定懲處 廠商。監造單位及各機關經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項 規定監督廠商設置者,各機關應檢討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優良者亦應予以獎勵。若委託監造,經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 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督廠商設置者,各機關應依委託契約約定 辦理。
  • 十一、本注意事項實施日前已發包之工程,請依本注意事項設置柔性說明 告示牌,並視實際需要依程序辦理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核實給付 。
  • 十二、本注意事項所規定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尺寸、材質,各機 關可視實際狀況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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