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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綜字第10530694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育國際交流接待家庭招募儲備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國際交流接待家庭招募儲備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結合學校與民間力量,做好接待與照顧參加國 際交流活動之外國學生,協助臺北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辦理學校應擬定接待家庭招募儲備計畫,原則如下: (一)平等互惠:擔任接待外國交換學生之家庭,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子女得優先獲 得相對學校之接待、優惠待遇及榮耀。 (二)對象普及:廣泛招募儲備校內符合資格之家長,參與接待家庭工作,使國際交流 活動能順利推動。 (三)整體規劃:各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時,應將學生之接待家庭工作,融入國際交流 項目中,使活動規劃具整體及周延性。 (四)志願服務:擔任接待家庭之工作係屬志願服務性質,所支出之經費亦以接待家庭 自行負擔為原則。活動結束後,成效優良,辦理學校得於公開表揚之。 (五)經驗交流:透過招募、培訓、經驗分享等活動,使從事接待家庭工作的人員能彼 此觀摩、學習,增進國際社交禮儀,圓融接待家庭的工作。
  • 三、招募儲備對象:以各校學生之家庭為對象。
  • 四、接待家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能慈愛關心子女。 (二)家庭功能健全、經濟穩定者、空間足夠者。 (三)具有國際觀,能指導住宿學生日常生活,並融入我國的文化與生活之美者。
  • 五、招募儲備方式及審核作業如下: (一)各校得依計畫需要於每學年適時公告接待家庭招募儲備訊息,接受具備符合條件 之家庭,提出意願申請書(如附件)。 (二)各校組成招募審核小組,審核校內有意願申請的家庭。 (三)必要時由各校派員訪視。
  • 六、各校符合第四點之家庭,須參加各校辦理之接待家庭研習活動。研習結束後,由各校造 冊儲備,有效時間為三年,必要時由學校追蹤審核延長或取消資格。接待家庭應參加學 校於活動前舉辦之工作籌備會。
  • 七、辦理本項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校相關經費或引用社會資源支應。
  • 八、辦理本活動有功人員,得依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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