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結合學校與民間力量,做好接待與照顧參加國 際交流活動之外國學生,協助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教育國際交流活動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招募儲備目標如下: (一)充分運用社會資源,做好接待與照顧參加國際交流活動之外國學生,發揮國民外 交、做好國際行銷之工作。 (二)推動國際交流活動,讓參加國際交流之學生能親身體驗我國的文化、風俗、社會 、傳統與家庭的生活方式等,深層了解我國的文化與人情之美。 (三)透過接待家庭的溫暖與親切之照護,使參與教育國際交流的學生在我國的學習期 間,能享有家的安全和溫暖,以增進其學習成效。
- 三、各校招募儲備原則如下: (一)平等互惠原則:擔任接待外國交換學生之家庭,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子女得優 先獲得相對學校之接待、優惠待遇及榮耀。 (二)對象普及原則:廣泛招募儲備本市各級學校之家長,參與接待家庭工作,使教育 國際交流活動能順利推動。 (三)整體規劃原則:各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時,應將學生之接待家庭工作,融入教育 國際交流項目中,使活動規劃具整體及周延性。 (四)志願服務原則:擔任接待家庭之工作係屬志願服務性質,所支出之經費亦以接待 家庭自行負擔為原則。活動結束後,成效優良,辦理學校得於公開表揚之。 (五)經驗交流原則:透過招募、培訓、經驗分享等活動,使從事接待家庭工作的人員 能彼此觀摩、學習,增進國際社交禮儀,圓融接待家庭的工作。
- 四、招募儲備對象:以各校學生之家庭為對象。
- 五、接待家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能慈愛關心子女、空間足夠者。 (二)家庭功能健全、經濟穩定、以守法為榮者。 (三)具有國際觀,能指導住宿學生日常生活,並融入我國的文化與生活之美者。 (四)具有其他接待國際交流人士之經驗者。
- 六、招募儲備方式及審核作業如下: (一)各校得依計畫需要於每學年適時公告接待家庭招募儲備訊息,接受具備符合條件 之家庭,提出意願申請書(如附件)。 (二)各校組成招募審核小組,審核校內有意願申請的家庭。 (三)審核通過之家庭,須接受學校派員訪視。
- 七、辦理接待家庭研習工作,權責區分如下: (一)由教育局或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各校種子教師之研習。研習結束,發給「接 待家庭種子教師研習證書」。 (二)凡審核通過之家庭,須參加各校辦理之接待家庭研習活動。研習結束後,發給「 接待家庭研習證書」,有效時間為三年,必要時由學校追蹤審核延長或取銷資格 。
- 八、辦理本項工作所需之經費,由教育局及各校相關經費項目中支應。
- 九、辦理本活動有功人員,得依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29
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育國際交流接待家庭招募儲備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秘字第09334798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