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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政字第1113054175號函廢止;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 各項業務活動時,接受各界贊助物資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贊助物資,指各界無償捐贈之物品、金錢或有價證券 。 前項捐贈物資除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 點」之規定辦理外,其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
  • 三、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業務活動由各界提供贊助物資者,承辦單位 應就贊助者之公益形象及贊助項目是否有助於活動目的進行評估,經 評估可行者應取得贊助者對贊助物資項目、數量及粗估價值之書面承 諾後,簽報各機關首長核備。 前項贊助物資已送本局或所屬醫療院所者,承辦單位應出具收據。
  • 四、各界贊助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之物資如供作活動抽獎之用,承辦單位 應於活動訊息發佈前及抽獎日前確認贊助物資之項目及數量無訛,並 作成書面紀錄。必要時承辦單位得要求代保管該項物資。
  • 五、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業務附有抽獎活動者,應事前公告周知活動 訊息及抽獎流程,並應邀請公正人士出席見證。
  • 六、辦理各種公開抽獎活動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並應照相或 錄影存證。中獎名冊應於活動完成後,經公正人士核對中獎無訛時公 布,抽獎結果相關書面資料或檔案備份送承辦單位保管至獎品發放完 畢後六個月內無兌獎爭議,始得銷毀。
  • 七、抽獎獎品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須繳納稅金者,應於活動相關訊息告知 得獎人繳納稅金之義務。
  • 八、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承辦活動單位之承辦人、直屬主管業務督導人員 及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參加所承辦之抽獎活動。 其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及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形象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
  • 九、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委由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業務宣導抽獎活動時, 應將本作業原則之相關規定納入合約規範。
  • 十、贊助者得於贊助物資上以標籤標示贊助者之標誌或名銜。必要時,本 局得要求事先審核標示之位置、尺寸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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