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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資字第108306870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環境管理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環境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管理資源回收商位於 臺北市之作業場地環境清潔衛生,避免污染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資源回收商(以下簡稱回收商),指從事收集、清除資源 回收物進而有買賣行為者,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向本局辦理登記者。
  • 三、回收商作業場地入口明顯處,應以中文標示回收站名稱、負責人或管 理人、聯絡電話、收受回收物種類、資源回收標誌及場(廠)區平面 配置圖,並應張貼本局製作之二維碼,供本局紀錄巡查情形。
  • 四、回收商貯存場地應以劃線、隔板或隔牆方式區隔,並以中文分項標示 資源回收物種類名稱;其作業場地位於戶外者,並應設置圍牆或隔離 設施。
  • 五、回收商應依下列規定分類、整理資源回收物,並加強管理作業場地內 外之環境衛生、病媒防治及消防安全: (一)環境衛生: 1.資源回收物為破碎易滲漏出污染物質者,其貯存場地之地面應鋪 設水泥地,或以其他不透水設施或容器盛裝,以防止污染物質滲 入土壤、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運送途中應予覆蓋,避免引起飛 揚污染環境。 2.資源回收物為易飛散或易揚塵者,其貯存場地之地面應加裝灑水 設施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少作業揚塵;運送途中應予覆蓋,避 免引起飛揚污染環境。 3.作業場地外之範圍,不得有因其作業所引起明顯髒亂或有使用公 共用地之行為,其場地內亦不得有飛散之回收物或垃圾。 4.應加強總量管制作業,適時運送資源回收物,避免囤積,防止回 收物有堆置過高之情事。 (二)病媒防治: 1.資源回收物及分類貯存設施或容器、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 有溢出、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孳生孑孓蚊蟲及積水等情 事。 2.作業場地應具備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每季至 少自行或委託合格病媒防治業辦理噴藥消毒工作一次,並作成紀 錄備查。自行噴藥消毒者,應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3.每日作業前、作業中及休息前,應清掃作業場地圍籬內及圍籬外 四米範圍;必要時應清洗之,維持周遭整潔及水溝暢通。 (三)消防安全: 1.資源回收物應以容器盛裝、繩索捆綁或其他適當方式分類、整理 並分區堆置貯存,不相容回收物不得混合堆置;且應以護網、擋 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飛散、掉落、倒塌或崩塌。 2.貯存場地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並應 張貼嚴禁煙火標示,設置滅火設備、照明設備及工作人員安全設 施,每年至少辦理消防演練二次,並作成紀錄備查。 3.回收物清運貨車應於明顯處標示緊急聯絡電話,並備有急救箱、 防水帆布、防止洩漏設施及緊急滅火設備。
  • 六、回收商作業場地運作時間,原則為非假日自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中午十 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上六時止,以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安寧。
  • 七、回收商作業場地若位於位宅區及商業區且路面寬度不及十公尺者,不 得使用超過三點五公噸大貨車進出載運回收物。
  • 八、各作業場地運作造成環境污染者,依各該環保法令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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