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為有效運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資源、正確且合理使用資訊網路、遵守網 路使用準則及維護資訊機密與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 貳、網路申請使用與權責 一、本府市政資訊骨幹網路由資訊局統一規劃建置管理,本府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連結本 府市政資訊骨幹網路者,應向資訊局書面(函)申請連線使用。 二、各機關不得未經申請自行申裝連外網路,若因業務需要自行申裝連外網路,需書面 (函)向本府資訊局提出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三、各機關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如因業務需要應向本府資訊局提出申請,經同 意後始得安裝。 四、各機關應由專責單位規劃及整合內部網路,並統一管理。 五、各機關不得私自向 GSN申請開放中國大陸連接本府市政資訊網路,惟若因業務需要 應向資訊局書面(函)申請開放。
- 參、網路使用準則 一、各機關應善用本府網路資源,不得作為非公務使用,或有浪費網路資源等行為。 二、使用本府公務電腦及網路應遵循網路禮節,不得有惡意中傷或人身攻訐、謾罵、散 布不實言論、發表個人政治立場違反行政中立情事。 三、使用本府公務電腦及網路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責: (一)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帳號密碼。 (三)利用網路進行犯罪之行為。 (四)無故洩漏個人使用之密碼。 (五)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持有或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六)未經授權變更網路環境設施。 (七)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像、影像、聲音等資料。 (八)散布電腦病毒。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 肆、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務需要,經適當加 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 伍、各機關使用資訊網路資源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臺北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 陸、實施與修訂 一、本使用規範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二、本使用規範視需要由資訊局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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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網路使用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資設字第101303692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01年9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