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場(以下簡稱掩埋場)延 長使用期間(以下簡稱延用期間)回饋當地里及相鄰里市民,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有關延用期間回饋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二、延用期間指掩埋場自民國九十四年度起至封閉之日止。 延用期間本局每年應撥付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整回饋金予「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 經費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掩埋場回饋計畫。 前項回饋金之分配、預算編列、執行及核銷等全部作業比照「臺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 場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但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 三、掩埋場延用期間,本局應編列經費補助掩埋場當地里、相鄰里家戶、學校(以下簡稱受 補助對象)電費,其補助額度在當地里為每戶每年新臺幣一千九百二十七元,相鄰里為 每戶每年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六元。 前項受補助對象以設有繳費電錶者為限,每一繳費電錶以補助一份為限。但屬公用設施 電錶者,不予補助。同一繳費電錶有一戶以上共同使用時,應自行協調一戶代表申領補 助。 補助電費以直接匯入受補助對象之金融帳戶方式辦理,無金融帳戶者得另行向本局申請 發放現金支票。 受補助對象應依本局通知,主動提送補助電費申請表、電費收據影本與代表人身分證統 一號碼,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並由本局於每年七月底前一次發放完畢。
- 四、九十三年度受補助對象電費補助比照第三點規定辦理。
- 五、本要點所定申請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六、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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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環四字第0973301390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