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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保字第101328692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迅速通報、查核、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突發性消費事件。 (二)消費事件嚴重損害市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消費事件不立即處理,有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之虞者。
  • 三、本府為迅速查處臺北市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成立查處小組並以「疾風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稱之;本小組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消防局、產業發 展局、衛生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觀光傳播局各指定一人組 成,並由消保官擔任召集人。
  • 四、本小組成員均應指定職務代理人,小組成員及職務代理人職稱及聯絡電話如有異動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消保官。
  • 五、本小組成員應指定對業務具通盤性了解之科長級(職務代理人為股長級)以上人員參加 ,小組成員及其職務代理人均應參加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開辦之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課 程。
  • 六、未列入本小組之其他與消保業務有關局、處,除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現 行規定辦理外,財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文化局、地政局、臺北市自來水事 業處等機關,如發生業務有關之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消保官得以電話請該局、處主 任祕書於三十分鐘內指派適當人員參與小組查處;各該局、處主任祕書亦可主動聯繫消 保官決定是否召集小組成員進行查處。
  • 七、本小組成員知悉發生所屬機關業務有關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應即通報消保官決定是 否召集事件相關小組成員進行查處;消保官知悉發生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亦得立即 通知事件相關小組成員前往查處。
  • 八、本小組成員接獲消保官查處通知時,應於一小時內趕赴消保官指定地點集合進行查處事 宜,小組成員如需所屬機關人員前往協助查處時,應自行聯繫隨同前往。
  • 九、本小組進行查處時,消保官應指定事件最有關之局處所屬小組成員製作小組查處紀錄; 查處完畢後,參與查處人員應就所屬機關主管有關業務部分,錄案繼續處理,並將處理 進度及結果以書面告知消保官。
  • 十、本小組如查獲對消費者有危害性商(產)品時,主管機關應即依相關規定迅速妥適處理 。
  • 十一、警察局所屬小組成員應負責聯繫指派警察人員依時前往查核地點進行安全維護及協助 蒐證事宜;觀光傳播局小組成員於接獲消保官查核通知時,應即聯繫相關媒體前往查 核地點進行採訪,並負責新聞發布事宜。
  • 十二、本小組成員(含職務代理人及參加查核人員)辦理查核事宜有關獎勵、差勤、加班、 誤餐及交通費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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