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營建空 污費)徵收事宜,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營建空污費申繳案件之受理,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本作 業程序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三、本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營建工程,係指政府與民間所從事之土木相關工程,其工程類別及收費 費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下簡稱收費費率) 規定。
- 五、本市營建空污費申繳案件,除有第八點之情形者外,應於工程開工前辦理首期徵收,並 於工程完工後辦理末期徵收以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
- 六、首期營建空污費徵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環保局第一科營建空污費申報櫃台統一收件。 (二)審查首期申報表完整性,不符規定者予以退件。 (三)審查應提報佐證資料完整性,不符規定者予以退件。 (四)依收費費率計算應繳納之營建空污費。 (五)判定營建空污費繳納方式。 (六)逾開工日期申繳案件,計算逾期日數、滯納金及利息金額,逾期30日以上者依規 定另案掣單告發處分。 (七)首期營建空污費計算結果審核。 (八)資料建檔及歸檔。 前項首期營建空污費徵收作業流程如附錄一。
- 七、末期營建空污費徵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環保局第一科營建空污費申報櫃台統一收件。 (二)審查末期申報表完整性,不符規定者予以退件。 (三)審查應提報佐證資料完整性,不符規定者予以退件。 (四)依收費費率結算應補繳(或退費)之營建空污費。 (五)末期營建空污費結算結果審核。 (六)資料建檔及歸檔。 前項末期營建空污費徵收作業流程如附錄二。
- 八、於本市內屬同一業主開口合約之管線工程,且個別管線工程以其單一工程施工規模核算 之費率,計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均在新臺幣 2,000元以下者,業主應依施 工需求提出書面先向環保局報備申請營建空污費管制編號及核備期限,至核備期限屆滿 日之次月15日前合併申報繳納核備期間之管線工程營建空污費。
- 九、管線開挖及舖設之施工面積,原則以管線開挖及舖設之長度乘以3.5公尺計算之。
- 十、若工程類別屬於收費費率規定之「其他營建工程」者,其徵收方式如下: (一)其工程內容涉及砂石土方作業之項目經費比例大於工程總經費之50%者,其營建 空污費按工程總經費(扣除營業稅及空污費)乘以所屬等級費率計徵。 (二)其工程內容涉及砂石土方作業之項目經費比例小於或等於工程總經費之50%者, 其營建空污費按直接工程涉及砂石土方作業項目之直接費用加上依比例計徵總間 接費用所產生之經費乘以所屬等級費率計徵。(其相關間接費用如勞務人事、什 項、環保、勞安衛生、品管作業、保險等項目費用之營建空污費計徵方式,則依 直接工程內容涉及砂石土方作業之項目費用占直接工程總費用之比例計徵)。
- 十一、為勾稽查核營建空污費申繳作業,本府相關單位與環保局配合執行措施如下: (一)對於需申辦開工或申請使用執照之營建工程,將首期營建空污費申繳證明文件 ﹝免徵(繳)證明或繳款書收執聯或環保局核備函﹞列為申辦開工應備證件, 另將末期營建空污費申繳證明文件﹝免徵(繳)證明或繳款書收執聯或環保局 核備函﹞列為工程完工使用執照申請應備證件,並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協助進 行勾稽查核,確認已繳納營建空污費。 (二)對於需申請挖掘道路許可之營建工程,將營建空污費申繳證明文件﹝免徵(繳 )證明或繳款書收執聯或環保局核備函﹞列為道路挖掘申請應備證件,由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協助進行勾稽查核,前述證明文件如為環保局核備函 者,應查核其核備日期是否仍在有效期間,如已逾期應請業主先至環保局重新 申請辦理。 (三)對於政府機關辦理之營建工程,由環保局每月上網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 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進行營建空污費申繳情形之勾稽查核,如為已決標工程尚 未申繳營建空污費者,則由環保局進行催補繳作業。
- 十二、政府機關辦理之營建工程,如為因應會計作業手續或跨縣市公文往返需求,於開工前 申報營建空污費後無法於原定期限內繳納者,可填具「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展延申請表」並註明展延原因,最多可給予90天之展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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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一字第0963750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發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