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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4016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辦理民眾門急診及住院醫療、疾病 管理及社區健康營造、醫事人員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得於台 北市行政區設醫療院區、社區健康營造中心、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發展 評估中心、社區精神復健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社區長期照護中心、 護理之家,其員額由本院總員額內分配之。
  •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各醫療院區、中心或護理之家業 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十一人,襄理院務,並得由院長指派副 院長督導院區醫療與教學研究工作。
  • 第 4 條
    本院醫務部分得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設部、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各種內科系統疾病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 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組: (一) 一般內科:一般疾病之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 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消化內科:消化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三) 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四) 心臟血管內科:心臟血管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 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六) 神經內科:神經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七) 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科:內分泌、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過敏免疫風濕科:過敏、免疫、風濕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九) 血液腫瘤科:血液腫瘤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 感染科:感染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教學研究 及院內感染控制等事項。 (十一) 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十二) 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職能鑑定、衛生指導及教 學研究等事項。 (十三) 物理治療組: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物理治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十四) 職能治療組: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職能治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十五) 語言治療組: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語言治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二、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各種外科系統疾病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 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消化外科:消化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 胸腔外科:胸腔外科門診、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 心臟血管外科: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 、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 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六) 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七) 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住院及燒燙傷病房病人之診斷、治療、 手術、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九) 小兒外科:小兒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視力保健、指導 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一)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 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二) 麻醉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手術麻醉、疼痛治療、衛生指導 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婦幼醫療部:綜理各種婦產科及新生兒、小兒科疾病醫療品質、醫務 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二) 產科: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分娩、手術、生育指導 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 優生保健科:全市優生保健、婦幼保健、生育調節、遺傳諮詢之策 劃、推廣及評價等事項。 (四)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五) 新生兒科:新生兒及早產兒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精神醫療部:綜理各種精神疾病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組: (一) 一般精神科:一般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心理衛生 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與青少年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心理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 心身醫學科:心身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心理衛生 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 成癮防治科:各種成癮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預防管理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 社區精神科:社區心理疾病預防、檢查、治療、追蹤與心理衛生教 育之推行,以及精神醫療網計畫之推動等事項。 (六) 精神職能治療組:精神科病人之職能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七) 臨床心理組: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心理診斷、治療、諮詢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八) 精神護理組:精神疾病病人之門診及住院護理照護業務、行政管理 、教學研究及敷料消毒供應等事項。 (九) 精神社工組:精神疾病病人之家庭輔導與治療、社會資源運用及教 學研究等事項。 五、中醫醫療部:綜理各種中醫疾病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中醫內科:中醫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 (二) 中醫外科:中醫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 (三) 中醫婦科:中醫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 (四) 中醫兒科:中醫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 (五) 傷科:中醫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六) 針灸科:中醫針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 六、社區醫療部:綜理社區各種疾病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老人醫學科:老人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 社區醫學科:社區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 職業醫學科:職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 安寧療護科:臨終病人診療、訪視、心理支持輔導、家屬關懷及教 學研究等事項。 七、緊急醫療部:綜理災難醫療救護、急診醫療服務品質、行政管理、教 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災難醫學科:災難醫療救護計畫規劃、督導與演練、災難預防與醫 療救護人員組訓、災難勤務指揮調度及災難醫學研究等事項。 (二) 急診醫學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暫留觀察、大量傷患救 治、轉院運送、協調聯絡及急診醫學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牙科醫療部:綜理牙科各種疾病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 一般牙醫科:一般牙醫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口腔衛生 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膺復牙科:膺復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口腔衛生指導 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 牙髓及牙周病科:牙髓及牙周病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 口腔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 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科:兒童及齒顎矯正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 斷、治療、口腔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五) 口腔顎面外科:口腔顎面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 、口腔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九、傳染病防治部:綜理各種傳染病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及接受疾病管制處辦理疾病防治等事項,分設下列各 組: (一) 社區傳染病防治組:社區傳染病個案調查、追蹤及社區傳染病之流 行病學、治療醫學、預防管制、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結核病防治組:結核病個案調查、追蹤及結核病之流行病學、治療 醫學、預防管制、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 性病及愛滋病防治組:性病及愛滋病個案調查、追蹤及性病及愛滋 病之流行病學、治療醫學、預防管制、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 (四) 新興傳染病防治組:新興傳染病防治個案調查、追蹤及新興傳染病 之流行病學、治療醫學、預防管制、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教學研究部:綜理醫院與醫學院校建教合作、見實習學生教學、住院 醫師教育、員工教育訓練進修、醫學圖書管理及臨床醫學研究等事項 ,分設下列各組: (一) 教育訓練組:規劃辦理各類醫事與其他人員在職訓練、進修、住院 醫師養成計畫及與醫學院校建教合作及見實習學生教育等事項。 (二) 研究發展組:規劃各種醫學研究發展、臨床醫學資料蒐集、統計分 析及醫學圖書出版管理等事項。 (三) 國際合作組:規劃辦理國際衛生醫療交流合作、國際醫療支援、國 際會議及海外考察、訪問、觀摩等事項。 十一、醫療技術部:綜理各輔助醫療技術系統之檢查、診斷、治療、行政 管理及教學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組: (一) 臨床病理科:臨床病理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 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急診檢驗技術組:急診檢驗服務與技術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研 究發展等事項。 (三) 生化檢驗技術組:各科門診、住院病人生化檢驗服務與技術品質 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 血液及鏡檢組:各科門診、住院病人血液及鏡檢服務與技術品質 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五) 血清免疫技術組:各科門診、住院病人血清免疫檢驗服務與技術 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六) 病毒檢驗技術組:各科門診、住院病人病毒檢驗服務與技術品質 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七) 微生物檢驗技術組:各科門診、住院病人微生物檢驗服務與技術 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八) 血庫組:各科門急診、住院病人輸血服務與技術品質管理、教學 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九) 解剖病理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活體組織與冰凍切片診斷、病 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 放射線診斷科:各種疾病放射線檢查診斷品質、輻射安全防護、 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 一般放射技術組:各科門診、住院病人一般放射線檢查服務與 技術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二) 特殊放射技術組:各科門診、住院病人特殊放射線檢查服務與 技術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三) 急診放射技術組:各科急診病人放射線檢查服務與技術品質管 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四) 病房放射技術組:各科住院病人放射線檢查服務與技術品質管 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五) 核子醫學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放射免疫分析、造影檢查、 同位素診斷治療、保健物理、放射製藥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六) 放射線腫瘤科:各種腫瘤病人之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追蹤 、醫用物理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二、藥劑部:綜理藥品檢驗、調劑、處方稽核、藥品請領、鑑定、儲存 、保管、供應、藥物安全諮詢、臨床藥學推動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分下列各組: (一) 調劑組: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調劑服務與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 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藥品管理組:各種藥品品質管理、庫存管制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 臨床藥學組: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藥學服務與品質管理、教 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 中藥組:中醫門診及住院病人藥事服務與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 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三、護理部:綜理門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照護業務、社區護理、護理行 政管理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內科護理組: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服務與品質管理、教學訓 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外科護理組: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服務與品質管理、教學訓 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 急重症護理組:各科急重症病人護理服務與品質管理、教學訓練 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 婦幼護理組:婦產科及小兒科病人護理服務與品質管理、教學訓 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五) 社區護理組:社區護理服務與品質管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 事項。 十四、營養部:綜理營養調配、膳食供應、營養諮詢、行政管理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臨床營養組: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營養服務與品質管理、教 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膳食治療組: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膳食治療服務與品質管理、教 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 膳食管理組:各種供膳服務與品質管理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 第 5 條
    本院行政部分得視實際需要,設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行政中心:綜理醫務企劃、管制與考核、專案管理與績效評估、 品質管理、規章制度研擬、議事策劃與委員會管理、健康行銷與公共 關係、建教合作交流與國際事務、新聞媒體處理及有關研究發展等事 項,分下列各組: (一) 綜合企劃組 (二) 品質研考組 (三) 績效管理組 (四) 社區行銷組 二、醫療事務室:綜理病人之掛號、批價收費、住出院業務、病床管理、 保險費用記帳與請款、病歷檔案管理、疾病分類統計、便民服務諮詢 及其他有關便民事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股: (一) 門診事務股 (二) 住院事務股 (三) 保險事務股 (四) 疾病分類股 (五) 病歷管理股 三、社會服務室:綜理病人之個案與團體輔導、志願服務計劃推動、社會 救助、醫療爭議處理及有關醫務社會服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 各股: (一) 社會工作股 (二) 諮商輔導股 (三) 社會資源股 四、總務室:綜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出納、庶務、採購、庫存管 理、供應、財產管理、派遣勤務、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業務等 事項。分下列各股: (一) 庶務股 (二) 出納財產股 (三) 採購供應股 (四) 文書股 五、安全衛生暨工務室:綜理職場安全衛生防護、員工健康管理與安全衛 生教育、空調、供水、電力機械、消防等公用能源設備與建築設施修 繕保養管理、醫學工程、職災與污染防治、園藝美化環境管理等事項 。分下列各股: (一) 安全衛生股 (二) 工務管理股 (三) 環境管理股 (四) 醫學工程股 六、資訊室:綜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分析設計、維護;資訊化硬體設 備之規劃、操作、維護;資料統計分析與管制及資訊教育訓練及研究 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股: (一) 系統操作股 (二) 應用發展股 (三) 資料管理股
  • 第 6 條
    本院置部主任、中心主任、秘書、科主任、室主任、組主任、專員、技正 、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股長、護理長、護理師、藥師、營養師、醫事 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呼吸治療 師、臨床心理師、醫用物理師、研究員、副研究員、高級分析師、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護士、助產士、社會服務員、技士、技佐、科員、病 歷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中心主任、科主任、室主任、組主任、股長、護理長得由相 當職務或級別之人員兼任。
  • 第 7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統計、成本會計及財務規劃等事項。
  • 第 8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9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衛生局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
  • 第 12 條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國 內外專家學者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3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各部、中心、科、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或參加會議。
  • 第 14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聯合醫院擬訂,報請衛生局核 定;丙表由聯合醫院定之,報請衛生局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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