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本市體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學校體育基層訓練站之規 劃、體育志工召募與運作、運動管理人才育成、資訊管理及研考業務 等事項。 二 運動設施科:本市公有公共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規劃與推動、標準規範 之建置、經營管理與維護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等事項。 三 競技運動科:全國性運動會與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展之規 劃、推動與賽會申辦、競技運動人才選訓賽輔及運動科學訓練強化與 運作等事項。 四 全民運動科:全民運動與非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展之規劃 、推動與賽會申辦、特殊族群運動與社區體育發展之規劃與推動、市 民體能之增強與調查及各項運動之專業諮商機制建立等事項。 五 輔導管理科:透過與本市民間體育團體合作,落實推動體育政策;本 市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體育運動財 團法人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六 運動產業科:運動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與 管理、運動產業消費爭議處理及獎勵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推動等事項 。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分 析師、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1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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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3
臺北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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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