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 (所) 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 (所) 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 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基金營運政策、發展目標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基金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基金重大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醫療基金自有不動產或重要資產之重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 事項。 五 關於醫療基金資產委託經營或多元化經營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醫療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醫療基金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審議事項。 八 其他有關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衛生局 (以下簡稱 本局) 局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 三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 之: 一 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 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三 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四 本府人事處副處長。 五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 本府資訊中心主任。 七 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 )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 4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處理醫療 基金運作業務與財務監督管理事項。
- 第 5 條本會應業務需要得聘諮詢顧問二人至五人,由本局遴聘之。
- 第 6 條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擔任主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 7 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 8 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 (構) 人員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 第 9 條本會決議事項,應經本局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0 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 第 11 條本會所需經費,由市立各醫療院 (所) 解繳本局之統籌款支應。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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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17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38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