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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二字第09334822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提升學 生學科基本能力,引發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並輔導善用假期充實休閒生活,增進 生活知能,培養自主學習精神,特訂定臺北市立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 二、各校因應學生學習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得辦理學習輔導。其實施項目、對 象及方式如下: (一)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有加深加廣、充實教學需求,以完備現有課程內容者實施 。 (二)補救教學:係針對學生有學習困難或有學業低成就者實施。以輔導學生申請參加 為原則,不得強迫,且不得教授新課程。 (三)假期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有充實休閒生活知能(含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 活動、童軍活動、校外活動等)需求者實施。以學生自由申請參加為原則,不得 強迫。 (四)留校自習:係各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自習,且不得有課程教學及前三項活動實 施者。以學生自由申請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不得收費。 (五)其他經本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 三、學習輔導實施對象: (一)學期中課業輔導: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二)寒暑假期間課業輔導:寒假課業輔導以高三辦理為限,暑假課業輔導則以升高三 暑期辦理為限。 (三)學期中補救教學: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四)寒暑假期間補救教學: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五)假期學藝活動:高一至高三均可辦理。另得於高一新生開學前辦理始業輔導活動 。 (六)留校自習: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 四、學習輔導實施時間: (一)學期中課業輔導:週一至週五實施。高一及高二每週最多以三節為限,高三每週 最多以六節為限。 (二)寒暑假期間課業輔導: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二十節。 (三)學期中補救教學:實施時間不限,每週最多以九節為限。 (四)寒暑假期間補救教學: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二十節。 (五)假期學藝活動:依活動班次及實際授課節數核實規劃。 (六)留校自習: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以開放至夜間九時三十分為原則,假日以開放至下 午六時為原則。
  • 五、學習輔導課程、教學方式及教材: (一)各校應依據課程標準(或綱要)及相關規定,結合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慎規劃設 計課程內容。 (二)教學方式以科際整合、聯絡教學為原則,並力求適性化、生活化及多元化。 (三)各校除課業輔導外,均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以維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 六、學習輔導費用收支原則: (一)各校應依「臺北市立高級中學各項學習輔導費收費標準表」收費。 (二)各校應依「臺北市立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需向學生收費之校外教學活動,應按實際需要收取,不得超收,並應本公開原則 ,於活動結束後公布收支情形。 (四)各校經費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並開立收據。 (五)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免繳或酌減學習輔導費用。
  • 七、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 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以提高學習效果。 前項人員鐘點費支給應比照「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教師授課鐘 點費辦理。
  • 八、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訂實施計畫留校備查。
  • 九、本市私立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比照本要點訂定實施計畫,報經本局核備後實施。
  • 十、本實施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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