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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中字第09530238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提升學生 學科基本能力,引發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並輔導善用假期充實休閒生活,增進生 活知能,培養自主學習精神,特訂定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 二、各校因應學生學習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得辦理學習輔導。其實施項目、對 象及方式如下: (一)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有加深加廣、充實教學需求,以完備現有課程內容者實施 。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二)補救教學:係針對學生有學習困難或有學業低成就者實施。以輔導學生申請參加 為原則,不得強迫,且不得教授新課程。 (三)假期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有充實休閒生活知能(含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 活動、童軍活動、校外活動等)需求者實施。以學生自由申請參加為原則,不得 強迫。 (四)留校自習:係各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自習,且不得有課程教學及前三項活動實 施者。以學生自由申請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不得收費。 (五)其他經本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 三、學習輔導實施對象: (一)課業輔導: 1.學期中: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2.寒暑假期間:寒假課業輔導以高三辦理為限,暑假課業輔導則以升高三暑期辦 理為限。 (二)補救教學: 1.學期中: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2.寒暑假期間: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三)假期學藝活動: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另得於高一新生開學前辦理始業輔導活動 。 (四)留校自習: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 四、學習輔導實施時間: (一)課業輔導: 1.學期中:應於週一至週五正式課後實施。如有特殊情形須於第一節至第七節實 施者,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專案報本局核准。高一及高二每週 最多以三節(綜合高中最多五節)為限,高三每週最多以六節為限。 2.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二)補救教學: 1.學期中:實施時間不限,每週最多以九節為限。 2.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三)假期學藝活動:依活動班次及實際授課節數核實規劃。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以開放至夜間九時三十分為原則,假日以開放至下 午六時為原則。
  • 五、學習輔導課程、教學方式及教材: (一)各校應依據課程標準(或綱要)及相關規定,結合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慎規劃設 計課程內容。 (二)教學方式以科際整合、聯絡教學為原則,並力求適性化、生活化及多元化。 (三)各項學習輔導均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以維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四)各校所開設之學習輔導課程,應於該科課表加列「輔」字。
  • 六、學習輔導費用收支原則: (一)各校應依「臺北市高級中學各項學習輔導費收費標準表」收費。 (二)各校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需向學生收費之校外教學活動,應按實際需要收取,不得超收,並應本公開原則 ,於活動結束後公布收支情形。 (四)各校經費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並開立收據。 (五)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學習輔導費用。
  • 七、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 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以提高學習效果。 前項人員鐘點費支給應比照「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教師授課鐘 點費辦理。
  • 八、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訂實施計畫留校備查。
  • 九、本市私立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於實施項目、對象、時間及費用收支部分,另擬訂校 內學習輔導實施計畫,報經本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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