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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二字第09334822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本注意事項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立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之支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三、本注意事項各項輔導費用適用項目如下: (一)課業輔導 (二)高中高職補救教學 (三)假期學藝活動 (四)國中課後學習活動 (五)留校自習 (六)其他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 四、各項輔導所收費用,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百分之三十作為巡堂費及 業務費開支為原則。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 五、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範圍,以實際授課時數(含監考時數)核實發給。教師擔任各項 輔導之鐘點費,不併入兼代課鐘點費計算。
  • 六、各項輔導費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人事費-兼職酬勞金: 1.教師授課鐘點費:高中高職每節五五0元、國中每節五00元為上限。 2.巡堂費:每小時二五0元為上限,支用時間係指學期中第八節課(含)以後時 間、假日及寒暑假(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巡堂費之支用,係以督導及協助各 項輔導活動及留校自習為工作原則,以維護正常教學、學生安全及學校秩序, 俾利輔導活動順利進行;其支領對象為校長、主任、秘書、組長、教師、組員 、軍訓教官、幹事、助理員、管理員、佐理員、書記、技工或技佐、工友等實 際參與之工作人員。 3.各項輔導費之支用以核實支領、不重複列支為原則。 (二)業務費:含郵電材料、加班費、文具紙張、印刷費、水電費等。
  • 七、各校倘有因特殊狀況而未依校訂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授課時,應依授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事宜。
  • 八、各項輔導費用如有節餘,得於學期(或學年)末,由教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物品 、購置設備或維修計畫,提送行政會報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九、各校辦理重修補修學分及第二外語課程教學之經費支用部分,得比照本支用注意事項辦 理。
  • 十、各校應依實際工作需求妥善規劃編定預算,提行政會報討論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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