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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中字第09738311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統一規範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六款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七款學習輔導費之支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校輔導費用之支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三、輔導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高中、高職課業輔導。 (二)高中高職補救教學。 (三)假期學藝活動。 (四)國中課後學習活動。 (五)留校自習。 (六)其他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 四、各項輔導所收費用支用比例原則如下: (一)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 (二)以總額百分之三十作為業務費及加班費。 前項水電費不得低於加班費及業務費合計之百分之十開支為原則。 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 五、教師擔任各項輔導之鐘點費,不得併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 六、各項輔導費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教師授課鐘點費: 1.高中、高職: (1)每節四百元:學期中第一節至第七節課,並按教學週數發給。 (2)每節五百五十元: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 (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並按實際授課節數(含監考時數)發給。 2.國中:每節五百元為上限: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 寒暑假(不受上班時間限制)。 (二)加班費之支用,以督導及協助各項輔導活動及留校自習為原則,俾利輔導活動順 利進行;其支領對象為實際參與之工作人員。 (三)業務費:含郵電材料、文具紙張、印刷費、水電費、學習評量相關費用等。 (四)各項輔導費之支用以核實支領、不重複列支為原則。
  • 七、各校倘有因特殊狀況而未依校訂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授課時,應依授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事宜。另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各項學習輔導活動者,亦依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事宜 。
  • 八、各項輔導費用如有節餘,得於學期(或學年)末,由教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物品 、購置設備或維修計畫或學生學習活動相關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九、各校辦理重修補修學分及第二外語課程教學之經費支用部分,得比照本支用注意事項辦 理。
  • 十、各校應依實際工作需求妥善規劃編定預算,提行政會報討論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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