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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秘字第0533084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參考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現自治法規立法程序之民主化、專業化及合理化,以 提升法規品質,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各機關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時,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牴觸而修正或廢止。 (二)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自治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廢止,免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但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重大 者,仍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 三、法規影響評估之內容,應包括法規必要性分析、法規替代方案審視、法規影響對象評估 、法規成本效益分析及公開諮詢程序。
  • 四、法規必要性分析,應分析本件有無立法、修法或廢止之必要,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立法、修法或廢止背景:執行現況與具體問題(儘量以統計數據或圖表分析說明 )。 (二)本法案之政策目的(宜包括法案制度建制之指導原則)。
  • 五、法規替代方案審視,應分析本件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可否由民間自行處理。 (二)可否訂定相關計畫輔導民間處理。 (三)有無其他替代方案及其利弊分析。 法規應配合法律或自治條例制(訂)定或修正者,免為前項審視。
  • 六、法規影響對象評估,應分析可能受影響之對象,影響程度,正負面影響及有無配套措施 。
  • 七、法規成本效益分析,應分析法規之成本效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民眾守法成本:法規規範對象或其他關係人為遵守法規所需費用、負擔。 (二)機關執法成本:執行機關為執行法規所需費用、負擔及其財源之籌措。 (三)法規預期效益可否正當化其成本(法規訂定者應該使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選擇最 適方案)。
  • 八、公開諮詢程序,應由行政機關就法規影響所及之利害關係人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給予 其表達意見之機會。 法規影響評估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法規草案有無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二)法規研擬有無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三)反映意見為何及如何回應。
  • 九、本府各機關研擬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未確實依本注意事項進行法規影響評估者 ,本府法規委員會得通知其補正,未能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者,得予退回暫緩審議。
  •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應適時宣導法規影響評估作業方式,並提供法規影響評估範例予各機關 參考,協助各機關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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