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府所屬捷運工程局及其承包廠商辦理艾利颱風三 重水災所發生損害賠償事件(以下簡稱本損害賠償事件),特設臺北市政府對於三重水 災損害賠償事件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損害賠償事件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損害賠償事件之處理原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損害賠償事件理賠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 長聘請府外專家學者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本會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 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及日常事務。
-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十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政府代表四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局處會首長報請市長派兼之: 1.本府秘書長。 2.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3.本府工務局局長。 4.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府外代表六人,由主任委員就法律、會計、消費者保護、社會救助等民間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報請市長聘兼之。
- 五、本會以每二週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ㄧ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開會時,得依討論議題之需要,邀請本府有關機關首長或代表列席,必要時得邀請 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相關機關辦理。
- 八、本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派兼之,承辦 本會幕僚事務。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兼職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規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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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一字第094050761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