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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15120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機關功能,專責輔導管理本市溫泉業務,研訂溫泉 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特設臺北市溫泉開發管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溫泉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 (二)研議本府推動行政院「溫泉開發管理方案」之相關計畫。 (三)督導本府各機關溫泉開發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 (四)整合機關功能,落實本府輔導溫泉開發管理業務。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溫泉產業升級。 (六)其他有關溫泉開發管理之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業務;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建設局提請市長自委員中遴派一人兼任,襄助處理相關業務;其餘委員 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七人由本府觀光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 、建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衛生局、文化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自來水事業 處、建築管理處、養護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公園路燈管理處、商業管理處及北 投區公所等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兼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業務主管代為出 席。其餘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邀請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觀光局、營建署陽明山國家 公園管理處等府外相關單位派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工作分組。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幕僚工作由建設局負責, 置幹事五至七人,由建設局、交通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自來水事業處及召集人指 定相關機關派員兼任,協助推動相關業務,並由各相關單位指派辦理溫泉相關業務之科 (股)長級人員擔任專責聯絡人,配合幕僚作業。
  • 五、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六、本小組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小組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小組審議。本小組會議決議事 項,以本府名義函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以外相關單位代表及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推動 事項。
  • 八、本小組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關之單位代表或人士 ,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小組遴聘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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