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相關人員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懲 處不當之採購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機關對於前項人員之獎懲,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表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其獎懲事由有二項以上者得合併處理之。
- 二、本要點所稱之採購相關人員,包括訂定招標文件、辦理招決標、履約及驗收等階段採購 相關事項之人員、監辦人員、底價審核或核定人員等。
- 三、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及招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依採購相 關人員執行業務輕重及達成程度給予適當獎勵: (一)致力達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採購目標者。如電子領投標比率、優先採 購身心障礙產品及服務、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比率或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 目標金額比率等。 (二)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之比率,占當年度採購件數或當年度總預算金額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 (三)以公告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預算金額之比值達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底價金額之比值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機關年度預算,預定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者戮力以赴,統計至當年度六月底止, 其已決標案件之預算金額,累計已達當年度總預算金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依臺 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得排除期限規定之適用者,得不予併計。 (五)當年度之招標、決標成果,無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違 反採購程序,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無重大違失。 (六)對採購案件提出其違反法令之具體意見,經機關確認並修正採購程序。
- 四、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依採購相關人員承辦 執行業務輕重及達成程度以個案或年度為考量,給予適當獎勵:, (一)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均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且無延誤情形者 ,或延誤情形輕微,無影響整體績效。 (二)辦理採購履約管理工作,其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等均 依契約約定處理,且其成果達契約要求。 (三)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其進度管理依契約約定處理,按預定期日或提前完成;或因 不可歸責於承辦人員事由而展延完成期日,但無影響整體績效。 (四)辦理驗收作業,符合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
- 五、採購相關人員對採購各階段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依其達成程度給予適當獎 勵: (一)提出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致有提升採購效率、節省公帑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具 體事蹟。 (二)經機關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且無重大違反採購法令及延宕採購期程 情形。
- 六、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及招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審酌採購 相關人員執行情形,給予懲處: (一)無正當理由,未達成第三點第一款設定目標值之百分之七十。 (二)無正當理由,未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其比率占當年度採購件數或當年度總預算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以公告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預算金額之比值未 達百分之六十或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底價金額之比值未達百分之六十五且無正 當理由。 (四)無正當理由,第三點第四款之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六十。 (五)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致生爭議,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書指明採購機關違反法令,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有重大違失及延宕採 購期程情形。
- 七、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審酌採購相關人員執 行情形以個案或年度為考量,給予懲處:。 (一)未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履約事項,致延誤期程情節重大。 (二)未善盡管理責任或未依契約約定要求或督導廠商履約,致品質低劣,經機關認定 情節重大。 (三)未依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辦理驗收作業,致生爭議,或延誤履約期限 ,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 八、採購相關人員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致妨礙採購效率、浪費公帑、未公正辦理採購 或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等情事,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九、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內控查核小組依其職權稽查結果,認有符合本 要點規定獎勵或懲處情形者,得通知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所稱適當獎勵,以最高記功以下額度辦理為原則。但有重大功績且符合公務人員 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者,得核予一次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 十一、依本要點作成懲處處分前,機關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其有不服懲處處分者,得依公 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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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工採字第10030168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