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採購機關) 之採購人員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及確保採購品質,懲處 不當之採購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對於採購人員之獎懲事由,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表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獎懲處分。其獎懲事由有二個以上者得合併處理之 。
- 二、本要點所稱之採購人員,指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為設計、招標(含承辦及主持開標 )、底價審核或核定、監辦、履約管理或驗收之機關內部人員。所稱預算金額,指招標 公告所載之預算金額。
- 三、設計、招標(含承辦及主持開標)、底價審核或核定、監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 購機關得就承辦業務輕重及達成程度給予嘉獎以上之獎勵。 (一)招標承辦人員已達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採購目標者。如電子領投標之比 率、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比率或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等。 (二)招標承辦人員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之比率,占全年採購件數或金額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者。 (三)底價審核或核定人員,就全年度以公開方式辦理之招標之統計結果平均值,其決 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比值在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決標金額與底價金額之比值在百分 之八十五以上者。 (四)招標承辦或設計人員就年度預算,預定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努力以赴,統計至 當年度六月底止,其已決標案件之預算金額,累計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但依 本府公共工程(建築、土木)作業期程管制方案規定期限辦理主體工程發包作業 者或依採購機關年度採購計畫不宜在六月底前招標者,不在此限。 (五)招標承辦或設計人員,當年度辦理成果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執行注 意事項者。 (六)招標承辦及主持開標人員,當年度之招標、決標成果,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 (七)監辦人員對監辦案件提出違反法令意見,達該監辦人員全年度監辦件數之百分之 五,或監辦成果均無違反採購法令之情形者。 (八)採購人員,對採購事項提出重大興革意見,經採購主管機關、本府或招標機關採 行者。屬非採購人員提出者亦同。
- 四、採購履約管理、驗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購機關得就採購案件之性質、金額、難 易度就個案或分季或以年度為考量,給予嘉獎以上之獎勵。 (一)履約管理人員,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均依採購法令及本府之規定程序處理且無延誤 情形者,或雖有延誤其情形輕微,無影響整體績效者。 (二)履約管理人員,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其品質管理均依契約約定處理,且其成果達 契約要求者。 (三)履約管理人員,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其進度依契約預定期日或提前完成者;或不 可歸責於承辦人員事由而展延完工期日,且無影響整體績效者,亦同。 (四)驗收人員(含主驗人員、協驗人員、會驗人員)克盡職責,依契約及作業程序辦 理驗收,其成果經機關認定符合作業規定者。
- 五、採購人員應遵守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所訂頒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經監察 、審計、政風單位、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七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形者,採購機關得依情形輕重,給予申誡以上之懲處。
- 六、設計、招標(含承辦及主持開標)、底價審核或核定、監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 購機關得審酌違反情形輕重,給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一)招標承辦人員無正當理由,未達成第三點第(一)款設定目標值之百分之七十者 。 (二)招標承辦人員無正當理由,未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其比率占全年採購件數或金 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底價審核或核定人員,就全年度以公開方式辦理之招標,其全年統計結果之平均 值,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比值在百分之六十以下、決標金額與底價金額之比值 在百分之六十五以下或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之比值在百分之七十以下者。 (四)第三點第(四)款之達成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 (五)招標承辦、主持開標或設計人員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造成爭議,經臺北市政 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採購機關違反法令者。 (六)監辦人員監辦時未盡職責,未指出採購程序違反法令,造成爭議,經臺北市政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採購機關違反採購程序者。
- 七、採購履約管理、驗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購機關得審酌其情形輕重給予申誡以上 之處分。 (一)履約管理人員,未依採購法令及本府規定程序處理履約事項,造成履約爭議且延 誤履約期限,或完成採購後,無正當理由延誤驗收程序,經採購機關認定情節重 大者。 (二)履約管理人員,未善盡管理責任或未依契約規定要求品質,致履約品質低劣,經 採購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三)驗收人員(含主驗人員、協驗人員、會驗人員),不依作業程序辦理驗收,造成 爭議,經採購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 八、依本要點作成懲處處分前,採購(懲處)機關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其有不服懲處處分 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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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05
臺北市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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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人字第09305570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