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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9)北市工授公字第09932829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 公園處) 為配合選舉競選活動需要,秉持行政中立,以公平、公開、 公正方式,提供表列公園 (如附件一) 供各候選人申請借用從事競選 活動,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各選舉競選活動場地受理申請及場地使用期間,由公園處公告之。
  •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公園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檢附活動企劃案 ( 包含交通疏導計畫及緊急救難計畫,清潔維護及清運計畫) 予公園處 。
  • 四、申請一律以掛號郵寄方式,直接郵寄至臺北市懷寧街一○九號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郵戳為憑。
  • 五、申請場地使用之時段 (含準備作業及退 (散) 場時間) ,分為上午場 (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場 (十三時至十七時) 、晚間場 (十八時至 二十二時) 。場地使用提供之依序為公辦政見會,其次為候選人申請 使用。每位候選人在同一場所僅限申請三場次,每日僅能申請使用一 個時段;若同一場所,同一時段,同時有二位以上候選人申請使用時 ,由公園處通知申請人,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抽中者可選擇其它尚 未被申請使用時段,不須再作申請。
  • 六、各候選人申請使用場地,經公園處審核同意後三日內 (以書面通知為 憑) ,須向公園處出納股繳納保證金 (每場次新台幣參萬元,於使用 結束經會勘場地設施無損毀情事者,即予辦理核退) 及使用規費 (依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內所定額度如附件二) ,出納股收取申 請人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規費後,應於當日通知管理單位辦理,逾期未 繳交保證金及使用規費者視同自動放棄本場地使用權,得由公園處另 行辦理場地借用。
  • 七、各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除通知申請人外,並應通知臺北市選委會、轄 區警察分局、本府民政局、交通局及所在地區公所。
  • 八、本補充規定未規定之事項,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及「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補充規定說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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