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未實際居住本市之認定,依下列情形之一推定之: (一)經派員訪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戶內查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及物品。 2.訪視三次以上未遇。 3.於外縣市國中、國小就學,未當日往返者。 4.經訪視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不能供居住。 (二)最近一年以內,全年出境時間累計達183天以上。 (三)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
- 二、存款、投資及中獎所得計算,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存款: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存款本金,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 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惟申請人主張存款利率係優惠利率或 其他利率並提出利率證明者,依其提供實際利率推算本金。 (二)投資:以財稅資料顯示之投資金額計算。 (三)中獎所得:財稅資料之中獎所得列入存款計算,惟中獎所得係彩券商代客兌領並 提出證明者,則不予計算。 (四)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目前存款或投資金額不符時,應檢附前二年至目前每筆存 款餘額證明、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之具體可採證明文件供處分機關認定,未提供 足資證明文件仍依財稅資料計算。
- 三、不動產計算,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 (二)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三)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顯示之不動產不符實際情形時,應檢附具體可採證明文件供 處分機關認定,未提供足資證明文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依財稅資料計算: 1.不動產正交由法院拍賣。 2.不動產歸屬刻正訴訟中。 3.土地或房屋產權貸款抵押。 4.未經政府徵收之既成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
- 四、工作能力及工作收入之認定及計算,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工作能力: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審核,惟申請人應檢附具體可採 證明文件供處分機關認定。 (二)工作收入:依據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計算。 (三)具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而尚未就業之非自願性失業者提具三個月內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開立之失業(再)認定證明,其工作收入以0元計算。 (四)外籍配偶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可申請工作許可者,其工作收入計算與本國人 相同。 (五)大陸配偶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如下: 1.已取得依親居留,並符合工作許可資格者,工作收入之計算與本國人相同。 2.大陸配偶在臺但無法申請工作許可,依法不得工作且確實無工作者,認定其為 無工作能力者,工作收入以0元;惟經查確有工作,其工作收入以實際收入計 算。 3.大陸配偶仍居大陸地區,非無工作能力者,其工作收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 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日之基本工資,再以每月二十個工 作天計算。 4.上述情形外,工作收入之計算與本國人相同。
-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直系血親:未婚或離婚者,應計算原生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分親等),已婚 、分居或喪偶者,應計算夫家直系血親尊親屬,但與娘家同住,則併計娘家之直 系血親。 (二)離婚或未婚生育子女單親家庭之未成年子女申請低收入戶,其共同監護之父母雙 方併計;自行約定或法院裁定父母一方單獨監護,計算負有監護權一方;但未有 監護權之一方與子女同一戶籍、共同生活或協議記載提供養育費之情形則併計之 。 (三)家暴受害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不計算配偶,於保護令期限內僅計算原生家 庭直系血親: 1.家暴事實:須於保護令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得以離婚訴訟相關證明文件延長 其特殊審查身分。 2.因家庭暴力事件與配偶、公婆分居、具獨立撫養子女而未接受配偶或公婆扶養 之事實:檢具切結書申請,惟有接受扶養事實時,則立即停止扶助。 (四)共同生活旁系血親應列入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共同生活指居住同地址、 有共同居住空間(含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共同支應家庭必需開 銷之狀況。 (五)應徵(召)入營服役者;在學領有公費者;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失蹤六個月以上等提出證明文件者不予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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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200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各項補助審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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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3)北市社二字第09339444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