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關動產之計算範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存款: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存款本金,惟申請人主張存款 本金用於清償私人借貸者,應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 關證明文件,未能提供足資證明文件者仍依財稅資料計算。 (二)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投資金額計算,惟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目 前投資金額不符時,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供處分機關認定,未提供足資證明 文件者仍依財稅資料計算。 1.申請人主張原投資公司已倒閉、歇業、解散或實際未營運等情事,應依公司法 規定檢附該公司清算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主張原投資已減資、轉讓、贈與等異動,應提供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定( 准)之相關證明資料,另轉讓者須補附轉讓後所得流向證明並書面說明。 (三)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惟申請人主張原持有之有價 證券已交易者,應檢附交易明細證明及交易所得流向等相關證明文件供處分機關 認定,未提供足資證明文件者仍依財稅資料計算。 (四)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財產所得、中獎所得列入動產計算,惟中獎所得係彩 券商代客兌領並提出證明者,不予計算。
-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直系血親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1.未婚或離婚者,應計算原生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2.已婚或喪偶者,應計算夫家直系血親尊親屬,但與娘家同住者,併計娘家之直 系血親尊親屬。 3.父母離婚或非婚生子女經認領之未成年子女申請為低收入戶成員,應計算人口 範圍如下: (1)監護權為共同監護或未約定者,併計父母雙方。 (2)自行約定或法院裁定父母一方單獨監護,計算負有監護權一方;但未有監護 權之父母一方與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者則併計之。 (3)以上監護權歸屬認定以戶籍登記或法院確定裁判為要件。 (二)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1.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若低收入戶成員被申報為扶養人口,則申報之納 稅義務人應納入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2.夫妻共同申報者,視納稅義務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家庭應計算人口 範圍如下: (1)夫妻與被扶養人關係為直系血親者,夫妻雙方皆計算。 (2)夫妻與被扶養人關係為旁系血親者,計算有血緣關係之一方。 3.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 合所得稅者,該年度則仍列計為應計算人口範圍;下年度確認未申報扶養人口 ,則不予列計。
- 三、工作能力及工作收入之認定及計算,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工作能力:申請人主張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須檢附具 體可採證明文件供處分機關認定。 (二)工作收入: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計算,另從事攤販工作且最近一年度 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者,依最新臺灣地區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所列各類平均 每家每月營業淨收益核算。 (三)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可申請工作許可者,工作收入計算與本國籍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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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200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各項補助審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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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二字第09542571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