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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政一字第820085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壹、依據: 一、法務部82.2.4. 法82政字第0二五五四號函頒「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 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三、公務員服務法。 四、臺北市政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
  • 貳、目標 一、加強保密宣導,以提高保密警覺。 二、週延保密措施,以杜絕洩密管道。 三、嚴予查處洩密,以嚇阻洩密發生。
  • 參、權責: 一、機關首長:負責監督、推行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 二、單位主管:負責督導及執行本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三、政風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命,負責策訂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並配合相關單位執 行。
  • 肆、作法 一、策訂計畫 政風單位得按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業務單位訂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 護有關規定,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保密宣導 (一)政風單位應配合本機關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 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講習,並加強宣導,其具體作法如下: 1.錄製影帶:以電影片、錄影帶方式辦理。 2.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所,以演講、座談、專題報告方式 辦理。 3.訓練講習: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得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密工作訓練 或講習。 4.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二)保密宣導之內容: 1.保密有關規定。 2.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3.保密工作現存缺失及改進措施。 4.洩密案件之處置,洩密原因之檢討。 5.洩密案例。 三、一般機密維護 (一)文書機密維護 1.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印刷、裝訂 、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複製,政風單位應協調 業務主管單位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下: (1)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2)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4)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6)徹底銷燬: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徹底銷燬。 2.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視 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購置機密堆護設備,其種類如下: (1)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2)遮蓋設備:如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3)銷燬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4)標示設備:如警告、禁制說明。 (5)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6)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3.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人員,每年至 少檢討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機關按規定程序辦理 變更或註銷,受領機密資料之機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必要時,得 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二)會議機密維護 1.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以秘密方式舉行。其主持會議及參與會議 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並權衡其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 賦予適當機密等級,訂定會議代名,慎選會議場所並嚴密檢查必要時於週 邊派人戒備,限制人員進出,管制會議資料等,以防洩密。 2.公務機密程度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得經機關首長核可,函請 法務部調查局支援,實施反竊聽檢測。 (三)通信機密等級 1.各單位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室以維護通 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核可後,洽請有關 機關派員處理。 2.各單位應訂定本機關機密文件使用電話傳真機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長核 可後實施。 (四)電腦、資訊機密維護 1.各單位電腦資訊設備,應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 維護準則」,訂定電腦資訊機密維護規定,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2.政風單位應協調資訊主管單位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 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3.資料輸出入管制措施 (1)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2)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並應視需要 經常更新。 (3)輸出之機密性報表,應依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4.個人電腦管制措施 (1)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片錄製建檔者,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2)印表機之使用應予管制,避免機密資料外流。 (3)儲存機密資料之磁碟片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定 期清點數量,並注意保管之安全措施。 (4)磁碟片不得擅自攜離辦公處所,與業務無關之外來磁碟片不得上機使用 。 (5)非經權責主管許可,不得擅自加裝介面或變更硬體規格。 (6)操作人員停止操作時,應將磁碟片抽出,並將螢幕上之機密資料清除。 (7)電腦主機於午休或下班後,得視情況上鎖,鑰匙指定專人保管。 (五)其他機密維護 1.各機關基於業務性質特殊,對顧前來本機關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會 客之來賓,得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2.各單位對宣導政令、發布新聞,應訂定新聞發言人制度,報經機關首長核 可後實施。 四、專案機密維護 (一)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針對本機關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洩密事項, 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預先研擬嚴密之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二)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 1.重大工程之設計、工程招標。 2.涉及國防軍事應保密事項。 3.舉辦各種考試及機會均等公平競爭之措施。 4.重要人事調動、人事甄選。 5.各種重要機密會議之召開。 6.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三)專案機密維護計畫,其計畫要項(如附件一),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協調業 務主管單位切實執行。 五、保密檢查 政風單位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保密檢查,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狀況研判 1.處理公務機密之保密警覺程度。 2.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二)根據狀況擬訂檢查計畫,其計畫內容(如附件二),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 (三)保密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具檢查報告表(如 附件三)陳報機開首長及上一級機關,並協調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四)每半年實施保密檢查一次,另視各機關需要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六、洩密案件處理 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補救措 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七、業務督導 (一)為瞭解各單位公務機密椎護執行狀況,上一級政風單位應逐級實施公務機密維 護業務督導。 (二)督導方式如下: 1.定期督導:年度終辦理一次。 2.專案督導:針對個案或專案執行過程實際需要,隨時簽報督導。 (三)公務機密業務督導結束後,督檢單位應填具業務督導檢查報告表(如附件四) 陳核,並將發現之缺失及改進意見(如附件五)彙整函送受檢單位確實檢討改 進。
  • 伍、獎懲 各機關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處簽請 市長獎助,推行不力致發生 洩密情事者 ,依有關規定處理。
  • 陸、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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