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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政一字第1113006654號函修正第14、1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法務部「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三)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 二、目標 (一)加強保密宣導,以提高保密警覺。 (二)週延保密措施,以杜絕洩密管道。 (三)嚴予查處洩密,以嚇阻洩密發生。
  • 三、權責 (一)機關首長:負責監督、推行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 (二)單位主管:負責督導及執行本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三)政風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命,負責策訂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 作並配合相關單位執行。
  • 四、各機關得按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由政風單位訂定本機關公務機 密維護有關規定,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 五、各機關應配合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以生動、活潑、柔性、自 然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講習,並加強宣導,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錄製影片:以電影片、錄影帶或其他電磁方式辦理。 (二)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所,以演講、座談、專 題報告方式辦理。 (三)訓練講習: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得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 密工作訓練或講習。 (四)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五)其他:例如口頭宣導、轉發資料、自行編撰資料、測驗比賽活 動等項目。
  • 六、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如下: (一)公務機密維護有關規定。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現存缺失及改進措施。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相關案例、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 七、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印刷、 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複製,政風單 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實施隔離作業,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如使用 電腦設備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對於簽入資訊系統之帳號及 密碼,應建立安全控管機制。有關交換及簽章加密等電子憑證 亦需妥善保存。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六)澈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徹底銷毀 。
  • 八、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機關應視機關環境狀況、條 件因素,落實管制措施,購置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如下: (一)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二)遮蓋設備:如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三)銷毀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四)標示設備:如警告、禁制說明。 (五)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六)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 九、各機關針對納入檔案管理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每年至少清查檢討一 次,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 十、會議議事範圍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事項者,以秘密方式舉行。其主持會 議及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並權衡其影響程度,訂 定適當之會議代名,慎選會議場所並嚴密檢查;必要時,於會場週邊 派人戒備,限制人員進出,管制會議資料等,以防洩密。
  • 十一、公務機密程度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等相關公務場所,得 視實際狀況訂立管制規定,必要時經機關首長核可,規劃辦理反竊 聽(錄)檢測,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構)提供專案保密裝備。 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 十二、各機關應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室 以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核 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 十三、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 方式為通知或傳送之方式。但各單位得報經機關首長核可,訂定相 關管制規定或經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及電子簽章等安全技 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 十四、電腦、資訊機密維護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 十五、各機關基於業務性質特殊,對於前來本機關參觀、訪問、採訪、洽 公、會客之來賓,得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 施。
  • 十六、各機關針對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洩密事項,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 ,預先研擬嚴密之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其計畫要項報經機 關首長核可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切實執行。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如 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 (二)舉辦各種考試及機會均等公平競爭之措施。 (三)重要人事調動、人事考績或甄選受評人員達一百人以上者。 (四)各種重要機密會議之召開。 (五)機關辦理採購或人事案件經檢舉有洩密跡象者。 (六)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 十七、各機關應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研擬檢查計畫,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事項研提書 面報告,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綜 整執行成效陳報上級機關備查。 (四)每半年實施公務機密維護定期檢查一次,另視各機關需要得 實施不定期檢查。
  • 十八、機關發生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後,各單位應即陳報機關首長; 案經查證認涉及行政責任者,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刑 事責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在不影響 偵辦原則下,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 補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 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 十九、各機關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處簽請市長獎勵 ,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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