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社會風氣,倡導婚禮節約,推行示範 性婚禮儀式,辦理聯合婚禮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申請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合婚禮(以下簡稱聯合婚禮)者,須 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民法之結婚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其中一方須 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聯合婚禮之報名方式,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於聯合婚禮前二 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
- 第 3 條身心障礙者申請參加聯合婚禮,民政局得保留名額優先受理。
- 第 4 條申請人經審核符合參加資格,每對須繳交服務費新臺幣一千元。繳費後無 故退出或被取消參加資格者,服務費概不退還,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參加 。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於婚禮前檢具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得於聯 合婚禮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無息退費,逾期不予受理。 市民聯合婚禮如因天災、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辦或 停辦時,民政局無息退還每對申請人所繳交之服務費,申請人不得異議或 請求任何賠償。
- 第 5 條每對新人應參加講習會,雙方當事人應於規定時間準時出席,無故缺席者 視同棄權,取消參加婚禮資格。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於講習會前檢附 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民政局得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聯合婚禮。
- 第 7 條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