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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3092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為回饋市立殯儀館(以下簡稱殯儀館)館址所在相關地區,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所屬 機關執行之。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館址所在相關地區,係指下列各區里: 一 第一殯儀館所在之中山區。 二 第二殯儀館所在之大安區及相鄰之文山區興泰里、興旺里、興昌里暨 信義區黎忠里、黎平里、黎安里。
  •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地方經費,應按各該殯儀館前一會計年度,館內各項服 務收費實際收入之百分之十提列。
  • 第 5 條
    為落實執行回饋地方經費需要,各館址所在相關地區應成立殯儀館回饋地 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 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訂定前應徵詢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相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意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所定之回饋地方經費支應,但不得超過 該經費之百分之十。
  • 第 6 條
    回饋地方經費扣除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後,應先分配百分之二十予館 址所在里,其餘百分之八十,以里為單位,並以殯儀館營運所造成之環境 影響程度為權重分配之。 前項權重之評定,每四年辦理一次,由相關里以多數決共同推薦學者專家 四人,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三人,共同組成評定委員會評定之。 評定委員會由主管機關召集之。評定程序及方法應經評定委員會議決後, 再由主管機關召集各相關里里長舉行公聽會,經各相關里里長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出席里長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行之。
  •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應依殯葬處計算次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額,根據館址所在相 關地區內各里辦公處所提回饋需求進行審議,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研提 次一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送由殯葬處審核,並編列年度預算 。
  •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 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及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建立地方特色。 三 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四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經常門計畫,得逕行補助辦理。
  • 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委員會辦理之回饋地方計畫,得組成評鑑小組考核執行 成效;對經評定成效不彰之計畫,得要求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或停止辦理 。 前項評鑑小組,由市政府社會局、民政局、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都市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區公所 代表組成。
  • 第 10 條
    回饋地方經費,由殯葬處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管理委員會辦 理。 管理委員會應按月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殯葬處核轉審計機 關審核。
  •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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