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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309949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討九一一超大豪雨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策進超大 豪雨事件之處置作為,特設本府九一一超大豪雨災後檢討策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為全面探討本事件之發生原因,檢討防、救災之措施與體系,研提具體之改善 建議,並提供諮詢意見。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市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由秘書 長及市長指定之本會委員兼任,襄助會務;委員六十至六十六人,由市長就本府災害防 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府外委員、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社會熱心人士聘兼之。
  • 四、本會下設「豪雨預警機制組」、「防救體系組」、「防洪排水組」、「坡地防災組」及 「捷運及公共工程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預警機制組: 1.檢討相關即時氣象、水情監測資訊接收、整合與應用情形,並提改善建議。 2.檢視相關災情研判作業流程與能力,並提改善建議。 3.檢討氣象、水情監測儀器設置是否足以有效監視災害狀況,並提改善建議。   (二)防救體系組: 1.檢討研議市、區級災害防救體系及減災整備之改進事宜。 2.檢討研議颱風、豪雨災害時人員機具通報進駐、標準作業規定及動員機制之改 進事宜。  (三)防洪排水組: 1.檢討研議都市排水系統及抽水站設計、操作之改進事宜。 2.檢討研議防洪相關計畫之改進事宜。 3.檢討研議坡地集水區保護及排洪計畫之改進事宜。   (四)坡地防災組: 1.檢核坡地防災措施及開發計畫,研議改善對策與措施。 2.檢討危險坡地等級,釐定整治優先順序。 3、檢討研議山坡地危險聚落處置事宜。   (五)捷運及公共工程組: 1.檢討研議捷運及公共工程風險管理。 2.檢討研議捷運及公共工程防洪排水之相關事宜。 本會各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各組成員指定一人聘兼之,各組成員由本會委員 兼任之。
  •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各組會議由各該組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派該組成員 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各組幕僚作業由下列機關、事業單位 辦理之: (一)豪雨預警機制組: 主辦單位:災害防救委員會。 協辦單位: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建設局、資訊中心 。   (二)防救體系組: 主辦單位:消防局。 協辦單位:災害防救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 環保局、衛生局、兵役處、警察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處、主計處。   (三)防洪排水組: 主辦單位:工務局。 協辦單位:建設局、都市發展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四)坡地防災組: 主辦單位:建設局。 協辦單位: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民政局。   (五)捷運及公共工程組: 主辦單位:捷運工程局。 協辦單位:工務局、交通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會各組置幹事一至二人,由主辦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各主、協辦單位置聯絡人一人 ,由各該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 七、本會委員會議及各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國立臺灣大學協力機構各組研究群、本府有關 機關(構)、人民團體、個人及學者專家列席報告或提供意見。
  • 八、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辦理。
  •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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